宝山区刑事律师怎么样啊,宝山打刑事案件律师是最好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3-02-24 05:06:43
1,宝山打刑事案件律师是最好的
宝山律师不清楚,我是昆明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做刑事辩护业务,如果有需要可联系。
2,在中国做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这个问题需要问一问刑辩律师本人,在北京你可以问一下田文昌大律师,在安徽你可以咨询胡瑾大律师、王亚林大律师!他们都是刑事辩护方面的高手。你好,这个问题太笼统,无法回答,你需要提出比较具体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讨论。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怎么样
今天第一次去,给我第一印象就是窗口服务很和气包括保安,咨询。以后怎么样还未知但第一感觉不错。申请过强制执行吗? 强制执行 光说没用 要交钱的 而且这是行政收费 非要交了 才可能办的 你怨也罢 但规矩也好 法律也好 就是这么写的 既然我们无权修改这种规矩 说到哪里去 也只能交了强制执行费 再等人收了银子才办事
4,宝山区看守所在哪里联系电话是多少
地址:月罗路2101号 电话:66860605 ------------------------------------宝山许律师,专业处理刑事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解忧。电话:13O524O6021如果是行政拘留,进的是拘留所----一般不会再提审. 如果是看守所----事情搞大了. 既然知道拘留15天,那就应当是行政拘留----不会再提审.
5,上海宝山区律师介绍
王伟清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执业于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案上千起,解答法律咨询几万余次。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各种活动,为律师行业建设奉献力量。积极参政议政,并下街道居委参加法律咨询,踊跃反映社情民意,获得了广泛的赞扬,承办刑事案件,婚姻房产,劳动,交通,合同,公司等各类民事,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已办理了大量大案要案。以精研业务、吃苦在前、百折不挠、精益求精为主逐渐形成,做为律师之本,已牢牢地熔铸于每一件完成的专业作品,深深地植根于王律师的灵魂深处。
6,上海宝山区有哪些律师事务所
1、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 宝山区友谊路48号( 邮编:201900) 电话:021-56601626
2、诚建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40号? - 021-56693274
3、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10号 021-56608190?(另址:上海市宝山区同济支路98号? )
4、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181号? - 021-56693861?
5、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
6、孙正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行知路651号? - 013003176783?
7、城建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40号
8、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 (友谊支路)?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225号? - 021-56602173?
9、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号? - 021-56691008? 为什么要找宝山的律师事务所
宝山属于郊区,相对来说,市区的律师要专业、管理规范些。
7,谁知道上海刑事案件哪个律师好很急
上海刑事案件哪个律师好——李广平律师刑事案件做的很好!《安徽刑事辩护WANG》上有推荐!选择律师时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的个人能力决定您这个案子的服务质量。谁是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对您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诉讼效果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选择律师时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的个人能力决定您这个案子的服务质量。谁是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对您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诉讼效果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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