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享有代为申诉的权利,如律师发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有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住所、非法扣押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申请取保候审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至第60条的规定,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也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办理。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2,刑事案件第一阶段律师都干嘛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第一阶段律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开始,当事人被抓捕、人身自由受限制,就代表案件进入了侦查阶段。从这个阶段开始,当事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而律师的工作也拉开帷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案件第一阶段律师都干嘛

3,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4,律师在派出所及检察院这二个阶段应该做哪些事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公安侦查阶段,二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三是,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在前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一,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权到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申诉或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复印全部卷宗材料,有权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且没有时间限制,有权进行依法调查。

5,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分别做的是什么工作

在公安机关: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且向其告知所触发的罪名的法律规定和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转达家属的问候。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等程序性问题。在检察院: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进一步了解案情。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向检察院提取保候审等要求,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要求检察院不起诉。在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应与犯罪嫌疑人做进一步的沟通,询问案情重点,查阅补充卷,等待开庭

6,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做什么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实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三、审判阶段。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7,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应做什么事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的事项如下: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如下: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一)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三)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四)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8,刑事案件律师在哪些阶段可以介入

一、刑事案件律师在哪些阶段可以介入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 刑事侦查 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 审判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但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破需要,对律师在会见 犯罪嫌疑人 问题上一直存在对立情绪,所谓48小时的时间规定形同一张废纸。 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刑事案件律师提供怎样的服务 侦查阶段 1、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 2、会见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 申诉 、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取保候审 。 审查起诉阶段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 变更强制措施 ;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 证人 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 证据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审判阶段 1、刑事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公诉审判阶段,其实律师都是可以介入的。

9,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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