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怎么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处理方式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3-03-01 22:35:49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处理方式
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注意细节。1、以最高效的方式阅卷;2、案卷不得透露给当事人家属,避免不必麻烦。3、 重新鉴定,发现有问题的鉴定意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4、发现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请及时提交公诉人,说服其接受你的辩护意见。5、阅卷,做好阅卷笔录,发现案卷的矛盾,带着问题会见,与当事人核对客观证据材料,搞清真相。
2,刑事案件判决后发现律师违规代理怎么办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3,刑事代理手续怎么办理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4,法院对于律师代理案件利益冲突怎么处理
你好,法院对于律师代理案情有利益冲突的,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司法局发出函,提出改进建议。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同一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受案;
(一)刑侦部门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刑侦部门对于接受案件的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批准后,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二、立案
(一)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三)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三、销案刑侦部门通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侦查
(一)刑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二)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待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三)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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