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在中国古代的称呼叫什么

中国古代就没有正真意义上的律师,比较相似的应该是“讼师”,但与现在律师在职能上还有较大差异。

律师在中国古代的称呼叫什么

2,古代的律师叫什么

讼师,汉语词汇。拼音:sòng shī释义:指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古代的律师叫什么

3,古代的律师叫什么

中国古代律师民间称作“讼师”,官方称为“讼棍”,(按现代似乎要称“律棍”了。)以中国古代官方对律师的称呼类推,教师或者老师可以叫作“教棍”或者“老棍”,工程师叫“工程棍”,建筑师叫“建筑棍”,等等。教师属于“三教九流”中层次较低的“一流”,而律师或者说“律棍”根本就不入“流”,所以,在以法治国的当今中国,官方没有沿用古代的优良传统,将律师称作“律棍”,而将其与“入流的”教师相提并论,实属莫大的进步,作为“律棍”的我们,应该知足了。再不要提什么与“公检法”等衙门平起平坐了。

古代的律师叫什么

4,中国古代为什么把律师称为讼师

中国古代律师民间称作“讼师”,官方称为“讼棍”,(按现代似乎要称“律棍”了。)以中国古代官方对律师的称呼类推,教师或者老师可以叫作“教棍”或者“老棍”,工程师叫“工程棍”,建筑师叫“建筑棍”,等等。教师属于“三教九流”中层次较低的“一流”,而律师或者说“律棍”根本就不入“流”,所以,在以法治国的当今中国,官方没有沿用古代的优良传统,将律师称作“律棍”,而将其与“入流的”教师相提并论,实属莫大的进步,作为“律棍”的我们,应该知足了。再不要提什么与“公检法”等衙门平起平坐了。

5,什么叫律师

律师古代又称讼师,状师,起先是从事单一的刑事辩护工作发展而来。中国最早的律师 中国最早的律师是春秋末期的邓析。现代在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律师资格证书。没有律师资格,但从事一些法律事务,只能是法律工作者而不能作叫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律师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律师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国外律师一般佩带假发,假发是时尚自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开始,17世纪尤甚,是社会地位的象征。我国律师依法享有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的特权.

6,中国第一位律师叫什么

邓析(?~公元前501年),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在野政治家,是一位生前及死后都引起争议,自古到今褒贬不一的人物。 在中国法律史上,邓析也算一位“闻人”有数项“第一”被他占据:第一个公开反对西周以来的“礼治”;第一次提出了“事断于法”的主张;编修了第一部私家刑书――《竹刑》。当然,这些“第一”大都还有传闻的色彩,难以确信。不过,另有一项“第一”的可信度极高,即他是中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位讼师。 中国律师的历史不足百年,而且是舶来品。在此之前,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一种以帮助他人处理诉讼事分为业的人,这种人被称为“讼师”。讼师素为官府所育根,亦为社会舆论所不容,但他毕竟艰难地生存了下来。若要追根寻源,他们的鼻祖,就是邓析。 《吕氏春秋/离谓》载: 《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 。民之献衣、襦 而学讼乾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败,因败。 邓析凭借着他对法律的熟悉,不但以有偿的形式指导别人打官司,甚至还制定了收费标准,这种类似于现代律师的行径,便是古代讼师的正宗。 古人素来对诉讼抱有恐惧心理,这主要的原因在于司法的专横和官方对诉讼的垄断,它使涉讼者孤立无援,听任宰割。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当事人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视诉讼为深威莫测的畏途。所以,邓析的行为一方面也为许许多多的涉讼者提供了他们急需的法律帮助,“学讼者不可胜数”一句道出了邓析的行为在民众中所受欢迎的程度,同时也为我们解释古代的讼师在官方的打击和道德的谴责之下仍不曾灭迹这一奇特现象提供了令人深思的材料。 诉讼的关键在于分辩是非曲直,但是非曲直的标准却因人而异,官与民的标准往往大相径庭,而史家之言则难免受正统所左右,故所谓“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恐怕只能说明邓析的辩驳之才,而决不应以此为据,认定邓析是故意颠倒是非。显而易见的是,在春秋时期,政治及法律都具有专制的性质,邓析以民间人士的身份参与诉讼,绝无肮脏靠歪曲是非的手段来控制诉讼胜败的可能。他之所以“所欲胜,因胜;所欲败,因败”,恐怕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一方面对法律了如指掌(他个人曾编过刑书),另一方面又能言善辩,是一位雄辩家,“操两可之说,设无究之词”,且他的善辩又非狡言诡辩,《荀子》中就称邓析之说谎“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这才达到了驾驶诉讼胜败的境界。 《吕氏春秋/离谓》有段记载十足反遇了邓析作为诉师的才识和机智: 湖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邓析日:“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之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一件事情,从不同的立场了发,都能抓住双方的要害,这正好是“操两可之说”的注脚,也是讼师据谋生的基本功。或许有人会从道德与人情的角度对邓析的行为提出非议,但我们也不要

7,请问古代的法官和律师叫什么名字

古代的律师称谓:“状师”也就是“讼师”。《清稗类钞·狱讼类》里收录了清代数十则着名“状师”的故事,他们谲诈多谋,坏法乱纪,除了勾结官吏,包揽诉讼外,也经常每能以不可思议的机巧手段,在诉讼里获得胜利。他们的角色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刀笔及巧诈工夫尤胜近代的律师一筹。古代法官等级  皇帝是最高大法官;  周朝: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秦朝:中央设廷尉,地方由地方长官负责;  汉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办理;廷尉为专门机关,下设正,监,作监和右监等;  三国两晋:袭东汉;  隋唐:中央设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负责;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设知府,知县,军事,行政和司法和一;  元朝:中央设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卿),都察院;  清朝: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有县厅州,府,按察使司,总督,巡抚等  中央:一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权  周时设大司寇,为最高司法官  秦汉时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最高司法官仍旧是廷尉,但三国东吴称大理,北朝的北周称大司寇,北齐称大理寺卿,东汉后,尚书台下均有兼管司法的部门  唐时,大理寺卿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犯罪案件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及疑难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尚书掌司法行政及复核权,类似现代司法部长一职。  宋时刑部尚书仍旧掌司法行政和复核权,但刑部左右曹可以审其他案件,职权有所扩大;宋太祖设审刑院,其职权是对地方上报案件进行备案,并对案件有评议权。宋神宗时审刑院并入刑部。大理寺此时地位下降,成为二线审判机关,即复核机关。  明清仍旧沿袭刑部审刑,大理寺复核的办法。  地方:  一般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官员均有司法权,如县、州、府长官等,比较特别的有:  宋时在州县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其长官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可对地方官员的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轻者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明代的省设提刑按察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有权审结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则要报送中央批准执行;府一级无任何审判权,只是承上启下,复审州县上报案件;州县一级有权审结苔杖案件。明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我们最熟悉的“古代”审判制度。即“县官审、州官二审、府尹复审、按察使终审、刑部及皇帝终裁”  清代略有不同,州县一级为第一审级,决苔杖;府为第二审级,掌复核;按察使为第三审级,决死刑、军流等,但需上报执行;督抚为第四审级,可对徒刑案件结案,但军流以上仍需上报刑部。  清代末的修法运动,大致吸取了近代的司法制度,但不完全,不赘述。。皇帝是最高大法官;  周朝: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秦朝:中央设廷尉,地方由地方长官负责;  汉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办理;廷尉为专门机关,下设正,监,作监和右监等;  三国两晋:袭东汉;  隋唐:中央设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负责;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设知府,知县,军事,行政和司法统一;  元朝:中央设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卿),都察院;  清朝: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有县厅州,府,按察使司,总督,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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