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律师应当注意什么,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1-17 02:43:18
1,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的问题:1、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2、申诉人对于同一刑事案件,只能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诉一次;4、只能由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刑事申诉律师应注意的问题有: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3.申诉人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4.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法律分析: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第七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5,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2、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最忌讳的就是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避重就轻,隐瞒真相,使辩护律师不能全面、准确把握案件情况,使辩护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6,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律师做民事诉讼代理,首先应做到职业常态化;2、仔细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轻易发表看法及仓促上阵;3、代理工作扎实,切忌不拘小节;4、积极举证、质证,民事官司以证据论成败;5、尊重基本事实,避免信口开河;6、法理清淅、正确理解法律、法条,不可固执己见;7、当事人面前无小事,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8、沉稳冷静,忌情绪波动;9、言简意赅,简单明了,不可重复_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7,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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