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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请律师警方能否认可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即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不可以的,亲律师不属于可以申请回避的人的范围. 你是原告的话,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就可以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人的范围------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人的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现在请律师警方能否认可

2,北京第一看守所周六日能存钱吗 请大家帮帮忙 谢了

你好!周六日肯定是不行的,必须上班时间,上下午都行,我们是经常办理北京第一看守所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律师,收费合理,如果需要帮助,打下面用户名上的电话找王律师如有疑问,请追问。
看守所值班室周末不对外接待。正常工作日可以去。应该是你的亲朋好友涉嫌重大或者特殊性质刑事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探视、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咨询联系我。
存钱您该去银行呀,怎么到看守所去寸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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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通区律师打官司如何收费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输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大通区律师打官司如何收费

4,请个律师大概要发多少钱

要看是什么案件,具体情况了。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1)侦查阶段 1200-8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 1200-8000元/件(3)审判阶段 1200-15000元/件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1000万元以上 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参见律师收费全部资料来源如下:http://www.hnlscww.com/
看你请的时间有的是按小时算的
4%

5,资深律师谈哪些案子不能接

律师以下这样的案子不能接: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有时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当事人听取律师的解答后,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个律师,说我这案子很简单,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费,让其他律师去代理。须知,总有吃不饱的律师,愿意低价承接案件。所以,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出尽主意,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笔者不提倡给这类当事人出损招,让其走弯路。但也没有必要过于仁慈,为其出尽主意。四、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这类当事人并不鲜见。如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己明明有抚养小孩条件,对方不具有很好的抚养条件。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烦,代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当事人提供的假证提供到法庭,即使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这是假证,做人总得有点良心。五、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从骨子里看不起律师。这类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就是律师的主人,让律师做什么,律师就得做什么。对当事人负责,是律师的天职。但律师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当事人奴仆的地们。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律师要学会果断拒绝。律师既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学会如果拒绝当事人频繁的骚扰。律师应该矜持,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律师自己也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汇报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句话一出口,律师的地位就矮了半截。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反馈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则效果完全不同。与前者相比,虽然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对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是可以接案,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取决于我们如何来满足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但面对客户过于强调及追求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律师应当充分权衡利弊,在疏导和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拒绝客户。
无证的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理案件,特别诉讼案件,但不影响你接案子,接来的案子可以邀请有证律师一并办理。

6,刑事案件律师面对的有哪些风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轻则能将办案律师推向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风口浪尖,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受到律师协会惩戒,遭遇执业过错赔偿等;重则能使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结束律师生涯,甚至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囚,饱受牢狱之灾。所以,刑事律师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须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风险并注意防范。  一、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存在风险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  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刑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六、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  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诉讼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总之, 刑辩律师,最讲究专业水准、论辩技巧以及个人胆略,是难度以及风险最大,付出劳动最多的律师业务,是律师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种重要方式。
你好,伪证罪的风险,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7,如何成为受人喜欢和尊重的律师

(一)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良好的最初印象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接触的第一个对象。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给当事人或者家属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是十分重要的。从心理学角度讲,最初印象的作用本质上体现一种优先效应。当事人往往凭对律师的第一印象来评判律师的优劣,而并不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其他活动为主要评判标准。一旦当事人形成了对律师的良好印象,即使律师在以后工作中略有失误,也不会因此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因为最初印象一经形成,就对人的知觉产生恒常性影响。 那么,如何在第一次会见即深深抓住当事人的心呢?每个当事人或者亲属聘请律师的目的只有一个,打赢官司,而能够打赢官司的律师,必定是有高超水平的律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没有与律师打过交道,他们往往并非掌握评定律师优劣的客观标准,最初只是凭他们自身的感觉来评定律师能力的高低,水平的优劣。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初凭借对律师的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认识来决定律师的取舍。因此,律师应注意充分地表现其外在的气质。 首先,律师应注意仪表整齐。因为,人们往往通过人的魅力来判断律师的能力。头发蓬乱,衣冠不整的律师是很难取得当事人的认同的。 其次,要以友善的态度接待向你求助的当事人或者家属,带着极大的同情心倾听他向你所讲的一切,使他感觉到你是最理解他的人。只有拉近双方的距离,才能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相信一个傲气十足不具备同情心的律师是一名出色的辩护人。 再次,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显示你的才能。通过恰当地发问,透彻地分析,使当事人感觉到你有出众的口才、渊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这时你的当事人会对遇上你这样一个优秀的律师感到荣幸,并对你肃然起敬。 最后,不要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收取高额的费用而炫耀你与法官的关系,这是辩护律师最无能的表现。只有*热情周到的服务,踏实勤奋的工作,娴熟高超的水平取得辩护成功的律师才能真正受到当事人的尊重。 (二)在案件处理方面,律师应处于主导地位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有关问题时应处于主导地位,应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更不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的目的并不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是帮助串供、搞伪证,对于这种无理要求,律师应坚决拒绝,不能为了保持亲密的委托关系而丧失原则,成为当事人利用的工具。辩护律师应让当事人的意志服从于事实和法律,服从于律师的合理安排。 (三)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交往的过程中应平等相待,要语气温和,待人诚恳,不对当事人歧视,尊重他们的人格。被告人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刑事追究,绝大多数人有很重的自卑感,加上侦查、检察人员的严厉审讯,更加重了他们心理的负担。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如果表情严肃、语气专横、盛气凌人,必然会加重被告人的自卑感和畏惧心理,导致出现抵触情绪,不愿向辩护律师讲真话,从而影响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全面了解,造成法庭辩护的被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人,他们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辩护律师要认真听取,尽量满足,对于他们的不合理要求,不能简单地拒绝了事,要耐心地进行解释,使他们理解律师的善良用意。只有尊重当事人的律师,才会受到当事人的尊敬和爱戴。 (四)为了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良好关系还庆注意进行信息、思想和感情的沟通当事人在案件处理期间心理十分焦虑,希望早日得到处理,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通报案件处理进度的信息,交换办案的想法和意见,解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负担和压力。相互沟通是保持相互理解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律师案外的重要工作。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两种基本需求:第一,是物质需求。看守所生活水准低,在押犯人都希望获得高质量物品的供给;第二,心理需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都有思想压力,同时,与外界隔绝,十分孤独,希望律师多多会见,解除思想上的疑虑,求得心理上的慰藉。辩护律师应适当地满足当事人在这些需求,以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 (五)辩护律师应对辩护工作尽职尽责合理地咨询、及时地取证、精彩的辩护是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与尊重的最佳方式。该取证而不取证、该出庭而不出庭的律师,是无法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理解尽了最大努力而没有胜诉的律师,但是绝不能容忍只收钱而不办事的律师。 (六)辩护律师应当诚实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要对判决结果进行不合实际的预测,更不能片面夸大自己的水平和办事能力,做不成熟的许诺。否则,判决结果事与愿违时,当事人及其家属会有受骗之感,进而对律师的名誉进行诋毁。 (七)辩护律师更关心的应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胜诉无望,不需要聘请律师的案件,应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明,让其自行作出选择;辩护律师不能主动提出为当事人输通关系的建议并借此勒索当事人家属的钱财,眼睛向钱看的律师只会受到当事人的鄙视。 (八)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当事人的要求出现分歧,按准的意见办呢?当事人有没有抉择的权利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当事人关系的棘手问题。如果律师按自己的观点辩护,当事人可能不满意,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又违背律师的意愿。我们认为,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第一,当事人的意见明显违背法律、歪曲事实的,辩护律师应劝其放弃,如果当事人一味坚持的,律师应坚持按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辩护人无理狡辩,必然损害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为迎合当事人的心理而毁损多年来获得的良好声誉得不偿失。 第二,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分歧,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的道理,辩护律师应允许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 第三,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意见没有分歧,但是理论上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然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道理的,辩护律师可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 第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虽有可信因素,但无确切证据证实,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辩护律师应按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辩护;为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经律师规劝,当事人放弃主张事实的,辩护律师按照自己的观点辩护。例:被告人张XX被检察院指控用配钥匙的方法入宅盗窃。而张XX称与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是被害人同意其拿东西抵债的,并非盗窃。张XX曾在侦查机关有过盗窃供述,其当庭陈述虽有可信之处,但无证据证实。辩护律师征得张XX同意,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法院考虑到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常规情形少判了3年刑罚。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上诉。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时,律师作出选择的首要依据是,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次,是当事人的意愿;再次,是判决结果。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辩护律师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当事人坚决要求律师服从自己意愿的,是常见的情况。他们或者错误地紧信自己的意见一定被采纳,可以得到良好的判决结果,或者并不考虑结果如何,只是不愿委曲求全。虽然虽然表明律师按当事人意愿辩护往往不能谋求到当事人预期的后果,但是,在讲清利害的前提下,律师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前面提到的第二、第三、第四三种情形下,律师千万不能从善良愿望出发,为了使当事人获得较好的判决结果而自作主张地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否则当事人会把他们自认为获得的“不利”判决(实际是有利的后果)的责任归罪于律师,律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为了获得判决的良好结果,自愿放弃了自己意见的,辩护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意见。 (九)为了加强当事人和律师间的相互理解,辩护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正确地认识胜诉的标准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正确地理解胜诉的标准。他们评价胜诉的标准是:是否达到了他们的满意要求。而这种要求又往往是不合实际的、过分的、偏高的,律师无论如何也无法满足的。在判决结果未遂其意的时候,他们往往指责律师的无能,迁怒于辩护人。 之所以许多当事人对律师不满意,是因为他们对律师的要求和期望过高,而律师无法满足,之所以对律师有过高的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低估了当事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仅凭自我感觉设定胜诉的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见,律师受到报怨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也不是律师没有水平,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对案件的客观后果作出客观地判断。为了使辩护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辩护律师应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作好以下解释工作: 第一,根据案情分析犯罪性质、适用的刑种、刑度,指出量刑的从重情节和不利因素,让其对号入座。第二,介绍社会形势、案件的背景、地区差异等潜在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第三,介绍律师的作用,指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指出,胜诉的评判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胜诉的标志是罚当其罪,劝导当事人放弃过高的奢求。总之,受当事人尊重的律师是那些诚实正直、善解人意、尽职尽责、讲求信誉、水平高超的律师。他们总能与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保持着十分默契的关系。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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