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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辨别律师真假

司考过了,会有资格证,如果想当律师,就有执业证
可以在网上查询其律师资格证的真假!祝万事如意!

怎么辨别律师真假

2,怎样辨别律师的真假深受黑律师之害啊

怎样辨别假律师、黑律师?1、没有律师执业证或被吊销;2、不以律师身份而以朋友的身份代理案件;3、承诺官司保证能赢;4、业务能力有限,炫耀自己的关系;5、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不以律所名义签订合同;6、不能开具正规收据,而打白条或开普通收据;7、各种借口索要案件费用。来自于:大律师评选组委会官方网站——中国大律师网(zgdls)

怎样辨别律师的真假深受黑律师之害啊

3,请律师会见犯人律师只是了解案情其它没有了吗

不然呢?除了了解案情你还想怎么样?好的最多还能带个话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而定,而且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只能律师能会见,家属会见不了。2、律师了解案情,不要单纯从“了解案情”的字面意思去判断你花钱划不划的来,而是律师能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以及证据收集情况,才能给犯罪嫌疑人做出专业的法律判断,以及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3、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避免其他人毁灭证据,串通等违法情况发生,法律对能做的事也是有限制的。4、如果你还想要律师做点其他的,我觉得,你的意思是要把人也能直接带出来。

请律师会见犯人律师只是了解案情其它没有了吗

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怎么分别靠谱的

首先正规刑事律师不会保证100%把握能赢,说保证话的一般都不是很靠谱。然后说各种关系的也不能全信。刑事律师收费很高很低的这个需要自己掂量,有些在大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对执业也久的收费会比较高,起步晚的刑事律师收费比较低,建议找适中的,刑事案件还是需要律师认真负责的,也擅长的,经验相对来说够的,这样有利于案情结果。吹嘘的不好,还是要实事求是的,虽然有时候实事求是可能让你有点担心或者灰心,但至少是现实的。刑事案件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差别也很大。望大家自己斟酌。也希望大家遵纪守法。本律师真诚回答,望都能明白。
刑事案件分为暴力犯罪和一般犯罪。办理刑事犯罪刑事案件的手续程序问题需要注意。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以及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需要技术以及广泛的人脉需求。而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找辩护思路的重要过程。您可以通过“律师港湾”来寻求优秀的律师,因为它是一种采用威客模式来解决律师之间的跨地域合作业务问题。因此各个地方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都可以轻松找到。比如易胜华律师,庞琨律师,朱玉华律师等。

5,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示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搜

1.书证和物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证人证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②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按指印的书面证言;③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4.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②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5.被害人的陈述这在审查认定上和证人证言是一样的。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④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⑤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⑥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⑦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⑧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8.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刑事案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这样可以依法进行保护,维护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权利、作用进行规定,这是其他人员无法替代的。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律师可以辨别买卖合同房真假么

关于合同的真假,无法辨别,但是,律师作为具有法律经验的从业者,可以判断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___ ,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 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 乙方在___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应在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八条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的违约金。答案补充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支付违约金。答案补充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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