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怎么看证据,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3-02-20 0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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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
这个问题,每个律师能力不一样各有所长,总体都是依据法律、证据、他人的笔录、鉴定结论等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
2,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刑事辩护是检察院举证辩护人做好质证就可以根据起诉书、当事人的陈述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申请证人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56534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4,刑事诉讼中被告律师可不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搜集证据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5,如何审查刑事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原则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
1、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如相一致要说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阅读全文>>刑事诉讼书证、物证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是否系原件、原物,形成过程、复制情况,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取证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形成过程、完整程度、内容是否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伪、与本案的联系、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内容是否明确、一致、详细,有无变动,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方面审查。
推荐阅读:刑事证据证明力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程序阅读全文>>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证人在年龄、生理、感知、表达等方面是否具有作证资格,书面证词收集主体资格、取证手段、程序、证词形式是否合法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证人的智力、年龄、品德、相关知识经验、法律意识、观察力、记忆力、表达力,与本案或当事人的关系,证言与其智力、年龄是否相当,证言内容是否明确确定、合理、完整详细,前后是否一致,未出庭原因,先前证词,是否亲身感知,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作证是否受到不良干扰或影响,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审查。
推荐阅读:刑事证据合法性阅读全文>>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
从证据的三要素我们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证据本质属性的法律表现,只不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体现在条文中比较原则,而证据的法律性反映的比较具体,容易操作。下面谈几点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方法。
1、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规定,惧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实践中,办理伤害案件,有些法医直接参与调查取证,同时对伤者作伤情鉴定,调查材料和伤情鉴定都作为证据材料入卷。那么,这些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较常见的还有妨害公务案件,被阻碍公务的司法人员不但作为证人出具证明材料,而且,参与该案的调查工作,这些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其次,审查主体资格,刚才已经提到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此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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