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哪里请好律师,成都那家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作得好一点的有个职务犯罪的案子想找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2-07 13:54:56
1,成都那家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作得好一点的有个职务犯罪的案子想找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做得不错的,你可以直接找他们的主任胡云律师,刑事辩护很厉害的!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他们的地址。
2,刑事案件可以请多少个律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实际上,你可以请多人,但出庭的时候不要超过2人就行了。
3,案件进行到什么时候请律师
律师当然介入的越早越好,介入得晚了,有些东西就很难挽回了,防患于未然才是上上策。侦查阶段最好别请,浪费金钱,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请,划算。另外,一案多被告的需要单独聘请律师,不可以请同一个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于受贿案件属于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的范围,所以在被检察院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请律师,多个被告人可以分别请律师,也可共同请律师
4,刑事案件受害方能请律师吗 还是只能检察官出庭
答:刑事案件受害方请律师没有条件限制。法律依据:依《刑诉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依《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5,全国十大刑事律师
好一点的刑事律师,寇迪律师,三级律师,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主任。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无罪辩护率高,具有为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做无罪、罪轻辩护的丰富经验。处理几十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人脉资源丰富。充分为当事人着想,接受委托尽量做到当日安排会见,建议当事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团队合作,专业的分析指导!业界没有这样的说法。找律师最好先看看对方的口碑,查查之前是否做过相关案子,其实主要是看跟你对接办案律师的专业度和胜诉率,之前接触过一个中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好像姓刘,不道还在不在律所了,你可以咨询一下,很有资历,对刑事案子非常有见解,处理案子特用心∞业界没有这样的说法。找律师最好先看看对方的口碑,查查之前是否做过相关案子,其实主要是看跟你对接办案律师的专业度和胜诉率,之前接触过一个中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好像姓刘,不道还在不在律所了,你可以咨询一下,很有资历,对刑事案子非常有见解,处理案子特用心∞又遇到这种问题了,之前遇到的是十大律所,真不知道是谁开的头,官方压根就没有这样的排名。要说口碑好的的刑事律师,我知道有2位,一位是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另一位是君托律所的毛卫东律师,他们经手的案子胜诉率都很高,并且客户满意度都很高。具体还需要你自己斟酌??安徽刑事案名律师其名应该合肥胡瑾律师 胡瑾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刑事专业委员主任安徽刑事案都聘请胡瑾律师作辩护律师胡瑾律师尤其擅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安徽省高级院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律
6,如何请律师
请律师主要观察以下标准: 第一.看他对案件的分析是否专业以及你是否能听懂,因为一个你听不懂他说什么的律师语言表达能力有问题,那么将直接会影响你们之间的交流,直接影响对方是否愿意和你们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看一个律师是否自律,一个夸口和自吹自己水平多么厉害的律师是有很大风险的,保证你这个案件对你如何有利,而没有任何风险,包括这个律师说自己和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关系如何如何好都是不可取的,打个比方,你去医院看过病,那个医生敢给你说,这个病一定能看好,即使是一个简单的感冒,谁敢给你说一定没有问题,手到病除,那你直接走人,那么医生和律师都是一样的; 第三.观察一个律师神态和言谈举止。这样的律师说明他是否敬业和能否获得当事人的的信任,特别是像你们这样的案件,需要律师居中起草协议,那么这个律师的形象和言谈举止能否获得众人的认可,是你们这个案件能否达到共赢,家属之间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四.律师能力的强弱与年龄无关,不要迷信,你只需要他的专业程度,用你的眼睛看,用你的耳朵听,这才是最直接的感官获得。 第五.你可以在整个北京找律师,也可以在外地找律师,律师资格是全国通用,律师执业是不受区域限制,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 第六.律师所得大小本身和律师的专业水平关系不是很大,有的律师所很大,但是律师做案件,就是看标的额大小,也就是钱多少,不是很尽心,有的律师所很小,但是里面的律师很尽心,很专业,所以律师所的大小对于一般人而言,不是很关键,主要是他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程度,才是当事人最关心的事情。 第七.至于说律师所距离法远的远近,就更不是主要标准之一了,还是需要你本人去实地的调查后才知道。至于你说的网络上的,也一样,只能作为一种了解的工具,和途径,还是需要你本人实地的考察后才可以决定。 希望你能早日找到你理想的律师。一、找律师的途径:1、QQ群是首选,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找到本地的律师,能够及时联系,如湖南律师,长沙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2、法律网站,是比较直观的,因为有律师的简介,有律师的法律解答,有律师的案件材料,也是比较可取的办法。3、搜索引擎,如百度,好搜,搜狗等,搜索就涉及到竞价排名,涉及打广告的,剔除广告,看其他的更好些。4、贴吧、论坛等,比如百度贴吧、天涯论坛,腾讯论坛,新浪论坛等,可以找法律板块寻找合适的律师。5、微博、博客,搜索本地的律师,查看相关的律师资料,联系和咨询,委托等。律师网站、律所网站也是途径。二、合适的律师:通过以上的途径可以很快的找到律师,找到和案件复杂难度匹配的律师,才是合适的律师,合适的律师,收费和案件相匹配。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内容很广,那就找执业五六年以上,甚至更久的律师,律师费也高,案件的质量也有把握。案件比较简单,关系也不复杂,事情不繁杂,可以找执业刚开始两三年的就可以了,案件能够保证质量,费用也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司法部门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是这种法律援助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申请到的,除非是你经济条件非常非常困难,即使请到了,人家也不一定会用心给你打官司(请宽恕我们诉棍的职业道德)。 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不难,只要给钱什么样的律师都能请到。一般的话是少有人以律师名义行骗的,律师执业必须有严格的注册登记,而且直接和司法部门打交道。请律师前,先查看律师事务所的注册登记和律师的执业证就可以了。签了委托代理协议,交了钱,律师就会为你鞍前马后了。呵呵。最好亲自和律师聊聊你的事情。感觉对了就可以放心委托的。本人为广州律师,需要QQ详聊!网上的法律专家 一般都是现实中的律师! 都一样! 我是律师 你也可以委托我!你好,鉴于以上内容作如下答复:请什么样的律师,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比较传统的普通民事案件,其实大部分的律师都可以很好的适用法律,进行处理,即使是资深律师也是一样办案且如此的案件,资深律师也不会亲自办理。仅仅是感冒挂了专家号也不见得会有什么不同,相反却得不到重视。繁琐的刑事案件,现在已有专打刑事案件的律师,鉴于经验,应当优先选择。望你自行考虑!本人以民事侵权、合同、刑事案件等诉讼业务为主。
7,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刑事案件开庭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二审案件除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其他通常不开庭。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如下: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一审公诉程序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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