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处理方法有哪些,洛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孙瑞红什么是犯罪着手怎么确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2-03 10:43:19
1,洛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孙瑞红什么是犯罪着手怎么确定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回答如下: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着手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情,因为判断清楚犯罪着手的时间,就能够分清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同时能够解决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 其实,犯罪行为的着手,是用时间点来评价的,这个时间点就是犯罪行为对其所要侵害的法益产生了紧迫危险性,即此时如果不加以制止,则法益立即就会受到侵害,这种非此即彼的时刻,就是犯罪行为着手的时刻,则此时的行为就是犯罪着手。这个时间点在不同的犯罪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需要加以区分。
2,辩护律师特有权利有哪些
律师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不一样,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3,刑事案件已经提交上检察院请问请律师的话可以做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可以委托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这么些问题归纳一个,你们聘请一个律师,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4,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 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详情可以登录南阳陈天龙律师网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经常发生潜逃的情况。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决定的办案机关(通常是刑警队或反贪局)。办案机关接到报告后会尽快查明逃跑的原因,之后会没收保证金或处罚保证人,并对在逃人员进行通缉。对被害人来说,应当协助侦查机关发现在逃人员的线索,然后通知侦查机关。1.向检察院公诉部门递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意见书,查阅复制案件相关程序性和鉴定材料(部分检察院可以查阅复制内卷以外的证据和材料);2.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了解详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听取其意见。3.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4.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向检察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5.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请求变更强制措施;6.向公诉部门当面陈述或者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相关材料,建议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7.指导、协助或者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和被害人一方进行民事赔偿等的协商和处理,争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情节等;8.其他需要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工作。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借东风*云南辩护律师咨询*网,法律咨询好*网*站
5,请论述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互动
以下回答可供参考!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但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外,很少有从该日起律师就介入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为委托律师和律师递交委托手续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检察官审查了大量的侦查材料后,律师才将委托手续递交给检察官。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在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断断续续向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一些意见和证据材料。在此之前,检察官可能已经在大量侦查材料之上建立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确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被检察官认可采纳的难度很大。侦查人员与律师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重视及时介入,延误时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发挥的作用将更为有限。所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并尽快开展所有可以进行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自己的看法和证据材料完整地提交给检察官,尽可能消除检察官可能的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检察官对哪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对哪些尚有疑问?对哪些事实期待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些对律师提出和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材料都至关重要。而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正是了解检察官对这些问题看法的有效途径。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官后,更应当与检察官及时沟通。在沟通中,律师才能推测、判断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是否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才能对检察官是否对侦查人员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了疑问。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律师应当注意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某一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涉及法律适用和主要事实认定的案件情况,检察官一般比较愿意与律师沟通,在这些问题上,律师不妨形成系统的思路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出需要沟通的重点。而对于侦查人员提供了多少证据?每一证据有什么内容和证明作用,检察官一般都会回避,不愿与律师沟通。对于证据上检察官不愿沟通意见的地方,律师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推测、判断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重点讯问的内容;律师还可以以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调查。通过灵活的方式,律师有可能取得与检察官在证据上的深入沟通。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派的出席庭审的检察官是公诉人的身份,他代表的是国家支持公诉刑事职权,维护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威,并不是受害人的代理人。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忙提供法律帮助,两者的身份和职权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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