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哪位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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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给推荐一下关于刑事案件跟民事赔偿的辩护律师

建议直接跟律师面谈,以确定律师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综合方面,看能否维护您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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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济南著名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好济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家

众成仁和和明湖律师事务所很好。 刑辩水平高。
著名专家律师是乔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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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淄博最著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原名淄博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004年10月更名为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至今。

5,张店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现在叫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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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淄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律师是一个职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淄博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律师专业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7,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律师最好

具有10年刑事律师经验,7年法官经验
我是北京的刑事辩护律师 张律师:01069260501

8,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有田文昌、苏义飞、朱树英、王步林等。刑辩律师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简称,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为全部业务或者主要业务,专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田文昌田文昌,1947年生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院长。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田文昌的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曾发表学术论文、译文、专著、教材等一百多万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三百六十行”、“面对面”、“人物”、“第一线”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多次专访报道。

9,宁夏银川刑事辩护律师谁好一点

肯定是银川杨楠律师了 貌似宁夏很多大案子都是他给辩护的
听说朝阳区的于增华律师不错,好像是一位挺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吧,你自己可以上网查查。

10,张店比较出力的律师

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现在叫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就“律师”的任职资质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11,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

王平聚律师比较知名,其他不清楚
刑事辩护律师是在律师中专业性最强,全国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的就两家,北京的叫尚权所,重庆的叫智豪所,在网上查了,重庆智豪这家还把刑事辩护律师业务分成了五个专业部门,网友评价智豪这家是专打刑案中实力最强的。

12,最好的诈骗罪辩护律师是

诈骗罪 律师辩护思路--原创:刑事辩护律师王同生序言“无罪属侥幸,免刑赖祖恩,缓刑以上“果”无奈:阻却子女前程,伤透慈母善心;律师陪你走一段,一世修为尔自身。”----淄博的王同生律师自95年专业刑事辩护以来,办理的诈骗案: 2起不起诉;1起获得国家赔偿;4起无罪;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起缓刑。好像办理诈骗或合同诈骗案件特别有心得。 印象比较深的几个案件:1、巩XX诈骗案,不起诉。一案四被告。我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张冠李戴”。经辩护,不起诉。2、王X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本是某企业“产品合作商”,因为涉及到欠货款等因素,被以诈骗罪被拘留,我出面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审判刑: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取保候审回家,二十年了,再无动静。3、李X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一审判了十年,却不上诉,为了判决生效后见到孩子。我说:你是无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还是在监狱里好呢?在我的劝说下,上诉了,取保候审回家了,和孩子团聚了。4、寿X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和前面的王X孝一类情况,就是双方单位不一样了。这个案子有个点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说出一个细节: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确定了还款计划,材料被侦查人员拿走了。可是,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这个材料,我让当事人找到侦查人员要了出来,交到法院,寿X营取保候审回到家了。寿X营给我送来了一辆小车表示感谢,我没要,又给我送来了一块泰山石,这块泰山石一直“坐镇”在我的办公室里。5、何呈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几年了】。外地人在外地被抓,其亲属找我辩护,取保候审回到家了。这个案子我总结为:律师介入及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很及时;二是我作为辩护律师马上交手续,马上会见,赶在主管批捕的检察官提审之前,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法律规定很关键。记得我刚刚会见完毕,就发现检察院的警车来了,我有意“回避了一下”。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检察官看到我,发现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高人指点”下供述的。6、广东林XX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诉后,我代理国家赔偿,检察院某些人员很不高兴,我还是据理力争,最终,赔了14000余元。林XX出来后,给了我一套“情侣表”,说是金的,几个月后就发白了,哈哈哈哈。7、杨XX诈骗案,缓刑。这个案子很悬。一审判二缓二,别的被告人上诉,二审竟然改为判三缓三。姚女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一个“出口创汇”企业被外地人骗了百万美元。侦查机关将姚X抓获。其母委托其他律师,其他律师请我一起办理。期间受害方通过各种渠道找我,我还是依法辩护。姚X取保候审回家了之后,受害方写信到市委书记那里告我教着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调查我。结论是“王同生律师依法办案”。为什么单单告我这个帮忙的律师呢?8、刘X因合同诈骗被抓【涉及千万】,经辩护,取保候审。该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其家人找我辩护。我觉得案件应该会有进展,所以我说:“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直觉,不一定没有戏。”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没有信心,没办法我给他们发微信:请你们树立信心,咱们一起努力。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诈骗罪无罪辩护经过【本案中人名、地名皆为化名】夏。一座不高的山,植被茂密,当地人都说是风水宝地。山坡南侧有一座新建的墓地,规模很大。一大群人正在举行葬礼。这家的老太太刚刚仙逝。老太太有两子一女。这个家庭在当地名声很响。改革开放初期,是“绿海市”第一家在电视台做广告的家族,有贸易公司、有饭店。分家时,大儿子“林山”分得一个规模很大的饭店,二儿子“林木”分得一个贸易公司,女儿亦分得不少家产。几年后,因经营问题,饭店垮了,大儿子遍及全国,四处寻找新的发展机会。几百公里外的“天州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和几个职能部门的领导正乘车赶往“绿海市”。在招商引资的浪潮中,半年前经人介绍,“林山”在“天州市”成立了一个商贸公司,负责推销“天州市”的特产,现在贸易额已经几百万。公司经理的母亲去世,作为分管的领导表示一下心意是应该的。“天州市”的领导来了,“林山”却躲了。因为“林山”很清楚他的经济实力远没有自己对外宣称的好,“天州市”的领导一来,露陷是自然的。“林山”的行为引起了“天州市”领导的警觉,一打听,才知道上当了。回来后,到“天州市”公安局报了案并将“林山”抓获,“林山”交代了的诈骗犯罪事实。并且交代货物是发到他弟弟“林木”的贸易公司,然后卖掉的。“天州市”公安局又将“林木”抓获,理由是两人系共同犯罪。林家的女儿知道不管“林山”是否构成犯罪,“林木”一直正常经营,不可能和“林山”一起行骗的。况且,“林木”将所有的货款都通过银行,给了“林山”。林家女儿知道“林木”冤枉,就积极努力,想让“林木”尽快回家。两个月过去了,仍无结果,便找上我为“林木”进行咨询、辩护。侦查阶段,我把手续交给办案人员后,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木”,办案人员以种种借口推脱。我从律师事务所到办案单位往返一次要行程二百余公里,第四次找到办案人员时,才允许会见,但不能问案情。“不涉及案情,怎么提供法律咨询呢?”,经努力争取,办案人员才同意问案情,但不能问具体情节。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可以在场。为了尽可能多的了解案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我有意安排另一位律师和办案人员谈话,转移办案人员注意力,拖延时间。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得知:“林木”的哥哥从案发地骗取了相关单位的信任,将价值二百余万元的货物发给“林木”,由“林木”买掉。但是,“林木”对他哥哥如何取得货物,一概不知,并且货款全部给了他哥哥。很明显“林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应构成诈骗罪。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要想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处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我把自己的意见从法律方面详细向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可是,侦察机关仍就向当地公诉机关移请起诉。我又将辩护手续交到公诉机关,先后10余次向办案人员交流,并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打印,交给办案人员,建议将“林木”无罪释放。经努力,检察院对“林木”作出依法不起诉的决定,将“林木”释放回家。被关押近一年的“林木”非常感谢,送来了写有“法律卫士,恩重如山”的锦旗表示谢意。“林木”有又委托我代理国家赔偿部分,并且办理好委托手续。我到“天州市”检察院,交上了“林木”的国家赔偿申请。接待我的检察人员让我等一下,便出去了。十几分钟后,这位检察人员领着我上了二楼一个办公室,门牌上写着“副检察长办公室”,办公室里有四个人,包括我本人。刚进门,其中一人很不客气的质问我:“你们律师能够代理国家赔偿案子吗?”“能啊。”我回答。“你给我拿出法律依据来!”我看到办公室的书橱里放着一些书,其中也有法律书,一直站在门口的我虽然隔着近四米远,因为我的视力很好,书上的目录还是看得很清楚的,我就用眼睛往书橱里看,看能否从书橱的书里找出相关法律规定。“看什么看,这是检察院,不是公园!”“我办案不可能随身带着书,我想看一下能否从你书橱的书里能否找到法律规定。”“我就叫你给我拿出具体规定来,不要在这里乱看!”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非常生气的说:“规定你们自己找,我是代理案件的,没有义务给你们上课!”边说边往外走。和我一起上二楼的检察官抓住我的手,不让我走。我甩开,走出来,乘车回到单位,告诉办公室的人:“只要是天州市检察院的电话,就说我不在。”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后,被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到时影响就会扩大,对申请人也不利。之后的半个月,“天州市”检察院给我来了多次电话,我都没接。最后,给我来了一封挂号信,内容是:王同生律师,请将你的代理手续交过来。看到时机成熟了,我交上了手续。检察机关做出决定:赔偿“林木”14000余元。

13,不知道去哪里找刑事辩护律师比较可靠啊有又没有认识的是不是最

刑事辩护律师建议在案发地当地的律所找,找那种大律所,因为这些律师长期在当地办案,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人员都比较熟络,有些事办起来比较方便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请采纳
我有一块合法土地和某建筑公司签定土地转换房屋现在房子没有修建好该公司犯罪被判刑我该怎么办。最好找当地的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师都可以,有些地方律师因为不好得罪人什么的会拖时间
你现在时被羁押了,可以请律师。如果你不想请的话,法院在审理阶段会给你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效果嘛,花钱和没花钱办事肯定不同。

14,淄博律师事务所哪个打刑事案件的官司最好

淄博律师为诈骗案嫌疑人成功辩护-----淄博的王同生律师这是2012年的案子,近10年过去了,写出来,让大家明白辩护律师也不容易,风险形影不离,时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对于依法执业的律师来说,“被调查”不是一件坏事,最起码可以证明自己清白。事情的经过是:2012年,自己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兰某被抓,其家人委托给其提供法律咨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还是咨询律师】。经过努力,结果还可以,兰某最终是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到家中,直到现在不了了之了。作为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但是,受到诸多误解、委屈:一是兰某的家人轻信其他“表态型律师”的话语,要求承办律师明确表态,当承办律师拒绝表态时,对承办律师产生误解;二是受害方不懂得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理解律师,到市委市府“告发”律师;三是职能部门的个别人,先入为主,批示“调查律师”。值得庆幸的是,最终证明,律师是“依法执业”。以下是我“接受调查时”写的“案件办理说明”:兰某案件的办理说明XX领导:我是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同生,先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简历王同生,男,1967年生,汉族。1987年至1995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5年至2005年在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专职律师、副主任、主任;2006年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现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二、办案过程X月XX日星期天,我没有上班。在家中接到本所律师XX的电话,说他接了一个刑事案子,想让我和他一起办,我同意了。X月XX日左右(确切时间记不清了)XX律师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兰某的家人到事务所的网站上搜了一下,没有发现他的资料,又给本所某律师打电话询问,那位律师说没记得有这么一个律师(XX律师转到本所不久,不知道也是可以理解的),怀疑XX的律师身份,并且埋怨XX律师。自此,埋下了双方合作不愉快的种子。我说:他们来了我和他们谈。X月XX日XX律师领着兰某的母亲和兰某的未婚夫来到我的办公室,我和XX律师一起接待。简单寒暄之后,我介绍了XX律师:在外地干了几年,刚来我所,很优秀。并告诉兰某家属我和XX律师一块办理,具体事宜和XX律师联系。XX律师就领着兰某家属离开我的办公室,前后十几分钟。【这是我第一次与徐兰家属见面】X月XX日上午一早8点20分左右,我和XX律师到了XX公安局交律师手续,承办警官AA不在,XX律师通过兰某的未婚夫了解到承办警官AA的手机号,联系AA,AA说在外面有事,一会半会的到不了办公室。我们等到10点左右,AA还没上班,到邮政局特快专递公司将律师手续给AA寄上,就回到办公室。X月XX日,XX律师和我说AA安排明天【X月29日】上午会见。我说:行。X月29日早晨,我开着车去接XX律师到公安局会见兰某,刚出门,XX律师给我打电话说:AA凌晨5点给他发了一个短信说在外面办案抓人,没时间陪我们会见,具体时间再定。我就开车来到办公室。上午10点多,XX律师来到我办公室,说兰某的母亲在他那儿哭闹了一上午,非得让我们去公安局会见兰某,没办法,我们说好下午一上班去。下午1点,我和XX律师在一楼和兰某的母亲集合,打的去公安局。去的时候我坐副驾驶,XX律师和兰某的母亲坐在后面。一路上,兰某的母亲因为生气,一句话也没和我们说。到了公安局,兰某的母亲和我们一起到了AA办公室,敲门,没人。问公安局的其他人,说AA出差不在家。我和兰某的母亲说:你看,AA确实不在家。兰某的母亲不说话,坐在公安局一楼大厅椅子上打了一个电话,也不和我们说话,又坐了五六分钟就往外走。我和XX律师跟在后面,到区公安局门前,打的往回走。兰某的母亲也不和我们说话。回到张店,我下车,什么也没说径直回到办公室。【这是我第二次与兰某家人见面】去时,车费我付,回来,车费XX律师付。国庆节之后,第一天上班,我和XX律师一早直接到AA的办公室,AA还没上班,我们根据公安局政务公开栏中AA的立功受奖照片,看到AA的长相。AA一到办公室,就主动说明自己的身份。AA什么也没说,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来了一个小伙子,AA说让那个小伙子和我们去会见,之后知道那个小伙子叫BB。办完律师会见审批手续后,BB叫我们先走,到看守所集合。因为我开车慢,BB赶在前面到了看守所,等我们。看守所确认有办案人员陪同,就给我们办理了会见手续。BB和我们一起到了二楼第八会见室。等了一段时间,看守所人员将兰某提了出来。我们介绍了身份,说明是其家人聘请的律师。说明了律师的职责,回答了兰某的法律咨询,简单说明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咨询完毕,我就让XX律师按铃告诉看守所值班民警会见完毕。之后我就和民警BB闲聊。直至看守人员将兰某提回。会见兰某的整个过程,公安局干警BB都在场。之后,我们回到单位。过了几天,WWW律师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受骗单位的法律顾问,看能否和兰某家人调解。我说这是XX律师的案子,我只是帮忙。WWW又给XX律师打了电话,XX律师来到我的办公室,找来兰某的未婚夫。兰某的未婚夫一听说调民事部分就非常激动,对我们意见很大。可能是因为我们正给他办案子,就说:自己做不了主,和兰某的家人商量后给我们答复。【这是我和兰某家属的第三次见面,也是最后一次。】我马上将兰某未婚夫的意见告诉了WWW。但一直没有回信。XX月25号下午,XX律师说公安局给兰某的未婚夫打电话叫去办理取保候审,兰某的未婚夫已经去了。然后应该是兰某的未婚夫到公安局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和兰某一起回家了。三、几点说明1、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办案干警陪同,否则,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2、我和XX律师会见兰某是经过公安局依法审批,并安排专人全程陪同、监视,律师不可能说过头的话,更不可能让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赔偿,否则,办案民警会终止会见,并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律师。我作为一个从事九年公安工作,又专业从事辩护的十七年刑事律师,这点常识还是有的。3、自始至终,兰某的家人对律师就不信任,我作为律师,对兰某的家人也很小心,我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就非常的谨慎,并且告诉XX律师千万不要说大话,乱表态,要和他们干干净净。4、接到WWW律师的电话后,我和XX律师确实做了兰某未婚夫的工作,这不单是因为WWW律师和我是好朋友,也不单是因为受害方是XX的企业。还有个原因是因为,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看卷宗,公安机关到底查了什么材料,兰某罪行轻重我们都没有数,如果和受害方达成和解,案子会处理得轻一点。5、至于公安局为什么给兰某办理取保候审,卷宗材料我无权看,不了解情况。根据时间来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时间是兰某被拘留的第三十七天,应该是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羁押期限又到了,公安机关才给兰某办理的取保候审。是否批捕,能否办理取保候审,不是律师说了算的事情,是职权部门的事情。6、虽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案子还没有结束,只是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旧在办案。7、是否取保,何时取保,何时办手续,作为律师皆未参与,是相关部门直接通知了兰某的家人,并未通知律师。取保之后,兰某及其家人并未和我联系,更无只言片语,应该是带着对我这个律师的不满走的。8、我和兰某及其家属就见过三次面【见上】,说的什么,做的什么,我已经写的很清楚。9、我没有兰某家人的电话,从未和兰某家人联系,兰某家人也从未和我联系,不信,可到邮政局查我的通话记录!10、在看守所会见时,我绝对没有说过让兰某不认罪、不赔偿的话,不信可看会见笔录,认为会见笔录不可信,可到市看守所调当时的会见录像!作为一个老党员,这点觉悟我还是有的!作为一个从业近二十年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这点风险意识还是有的!本案兰某的家人早已经对我们不信任。听XX律师说兰某的家人已经找了其他律师,曾经想不用我们,并且守着XX律师和其他律师研讨案情。11、很庆幸,真的很庆幸,很庆幸这件事情不是发生在明年一月一日之后;很庆幸现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很庆幸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监视,很庆幸,真的很庆幸,否则,我会跳到黄河洗不清!新刑诉法修改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人,不再是咨询律师,律师会见,再无需办案人员在场,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明年一月一号之后,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律师怎么办?不知道领导们是否想过,是否有高招。我在单位总结时,讲的题目是:做一个让父母放心的律师。主要是风险防范,提醒我自己,提醒年轻人注意职业风险;作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我提议起草刑事案件风险防范规则,得到大家的支持;我专门写了“管住自己,防范风险”一文,登载我的个人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你们可以问一下,看一下。我办理的刑事案子比较多,你们可以到公、检、法问一下王同生是不是那种胡乱倒蹬的人!说这些,没有别的目的,我只想说明,我,王同生,一个老党员、老律师,最起码的防范意识还是有的,这种再低级不过的错误,是不会犯的!各位领导:我知道,没有紧箍咒,大圣难成佛的道理,我一直时时约束自己,用律师法,用部颁规章。在办理兰某案件的过程中,因为其家人对我们不信任,我一直小心谨慎的应对每一件事,不多说一个字。未曾想,只注意眼前的风,屁股上却着了火。各位领导:我是一个老律师,是一个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老律师。在全国律师因为刑事办案风险大,都不敢办理刑事案件,远离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仍旧坚持只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因为当今中国社会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法制建设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社会和谐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经济发展需要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还将继续坚持我的刑事专业思路,刑事专业品牌,刑事专业理想!各位领导:我同情、理解上访者的行为;我感谢他们,磨练了我的心志;我感谢他们,增进了我的见识;我感谢他们,强化了我的能力;我感谢他们,助长了我的定慧。我乐意接受调查,我从不认为花钱的是别人,中奖的是自己。这将是我人生的一个宝贵的经历,是金子,会越擦越亮。我静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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