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刑事上诉律师在哪里,关于上诉在哪里服刑好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3-02-02 10:39:26
1,关于上诉在哪里服刑好相关法律问题
您好,您的朋友即使不上诉也不会转所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在看守所服刑。上诉不加刑期的。上诉没有费用。可以去市级法院咨询,看被告有没有缴费,如果没缴费过了上诉期,一审法院的裁决就生效了
2,我是黑河的他是山东的要是我想离婚在哪里起诉离婚黑河可以吗
起诉离婚是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你这边地区应该是不可以的。通过登陆 律师咨询贴吧、律师贴吧 互动与 问及律师一下去 咨问啊。
3,刑事案件上诉律师费用是多少
这个不一定的,每个地区有差别的。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4,刑事案件上诉律师费大概多少
律师费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你与律师协商确定,根据你找的律师的声望、名气等因素的不同,费用肯定也不一样常规收费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需说明的是,《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并未提供执行阶段的收费指导,所以现实中一般为协商收费,或者算入一审、二审收费中,相当于免收执行阶段的费用。本站“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正是采用常规收费模式进行计算的。
5,刑事案件上诉律师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调查取证
通常刑事案件在侦查机关侦查结束,案件移到检察院了可以允许律师调查取证、阅卷以及会见询问案件有关的内容。已经进入二审了,意即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可以调查取证。开始调查取证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通常律师在接受代理后会先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情,认为需要时会安排取证工作。 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调查取证的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调查取证原则: 1、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2、客观、及时原则。 3、合法、细致原则。
6,刑事上诉的方式是什么刑事上诉有哪些方式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诉就是书面上诉,提交上诉状就可以,羁押的写好上诉状或律师写好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同意上诉的,交给看守所就可以,法院会到看守所取走上诉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二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黑河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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