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讲些什么

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是指被告人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00:00 / 01:10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讲些什么

2,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刑事辩护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辩护的种类和方式;2、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3、辩护人的责任;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5、辩护权的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3,刑事案件判刑的时候法官一般会说什么

刑事案件判刑的时候,法官一般会宣读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对被判刑的人的判刑惩罚,还有此次案件参与的工作人员等内容。刑事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而且性质更加恶劣。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还需要大量事实证据作为支撑,整个过程中充满了艰辛,不管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是一个很煎熬的过程。而且双方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找出充分的证据来为自己的辩护人提供证据支持,宣判的法官和审理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也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以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来看待案件的发展。等到最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法官来宣读最终的结果,所以法官在判刑的时候说的话都是根据事实真相来组织语言的。一、刑事案件判刑的时候,需要法官来宣读最终的审判结果法官是作为一个按键审理过程中的最终长官,是具有绝对权威性的人物,所以在刑事案件最终判刑的时候,法官能说的话只能是宣读此次案件的最终判刑结果。法官需要在庄严的审判庭上宣读出被告人的最终刑罚。二、法官需要将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审判的最终结果宣读出来法官宣读的判决书的内容是要将此次案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各项证据做一个总结,所以审判书的内容是概括性地包括这件刑事案件的起因经过和发展,以及最终结果。三、法官还需要宣读参与此次案件审理过程的各位工作人员的名字以及其职位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结尾,需要将参与此次案件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宣读出来,宣读的时候还需要将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担任的职位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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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律师说什么是举报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举报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举报权利是对检举权、控告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公民依法向有关专门机关检举揭发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具体细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进行举报的权利和决定是否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现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是否愿意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调查,并向专门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即是作证,而不是举报。(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的权利。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择举报受理机构,可以不受级别和管辖分工的硬性限制。当然,出于考虑举报查处效果需要的除外。(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今天举报,也可以明天举报,也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再决定举报。并可以自由选择打电话、写举报信、来访举报等形式。(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这是举报人的重要权利,实名举报可能给举报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是可以方便专门机关了解情况。假名举报可以很好地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但是专门机关又可能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络。(5)获得保护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对举报人来说很重要,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举报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6)查询结果和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关系到举报人的举报权利能否真正得到实现。(7)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许能够给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的损失产生一定的补偿,但是能否真正产生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看具体情况。(8)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如果承诺举报有奖,就应当兑现,实现权利有利于取信于民,并激发举报人进行举报和支持调查的积极性。

5,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内容有哪些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上述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6,刑事案件律师的职责

刑事案件律师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1.要杜绝功利主义。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显示自己能力的舞台,不要把法庭作为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平台。有的律师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轻的案件硬是按无罪走,他们这样做也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1.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律师不可以调词架讼,扩大社会矛盾。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诚实信用。3.在立法、执法上,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立法中出现的漏洞,我们有义务及时通过写文章、开会等各种方式,反馈给立法机关。对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是腐败问题另说,那是纪检的问题,对于执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问题,我们也有义务去呼吁完善法制、完善执法。执业责任(1)不承诺结果(2)不承诺公关(3)不私下收费(4)不贬损同行(5)不夸海口(6)不签风险代理合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策略与制度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刑事辩护程序案件事实辩护(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证据不足辩护1、“孤证”不能定案。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律适用辩护刑事辩护原则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作用一,侦查阶段1、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具体包括: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5、 代理申诉和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指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某些案情复杂,事实并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来说,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如果通过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资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文件,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及时改变检察机关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院关系不大,主要在法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的职能是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就检察院的控诉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居中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很少有足够的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庭前审阅,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庭审理中听取控(检察院)、辩(律师和被告人)双方的意见,并调查有关事实。那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是不是准确无误,所诉的罪名是不是定性准确等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果检察院的工作存在问题、纰漏,通过辩护律师的介入,和检察官沟通已经解决好了,那么就会减轻法庭审判中的辩护压力。审判阶段的作用一: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二: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五、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一)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7,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刑事律师辩论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庭审的场面,更是关乎案件结果。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辩论包括哪些内容   刑诉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包括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狭义概念的法庭辩论仅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证人的讯问、发问,其中包含着辩论的成分,举证质证时也存在适度的辩论,庭审结束后控辩双方仍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就未阐明事项进行辩论,因此,“法庭辩论”应当取广义概念,外延向“法庭辩论”的前、后延伸,唯此,才能全面理解法庭辩论并体系化的进行法庭论辩。   概言之,法庭辩论(广义)应当包括“法庭辩论(狭义)前的辩论”、“法庭辩论中的辩论”和“法庭辩论后的辩论”三部分。    二、法庭辩论的基本技巧   (一)辩论前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环节之前是否存在辩论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庭调查的整个环节都存在法庭辩论。在具体谈辩论前的辩论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消除三个误区。   1.庭审关键在法庭辩论   由于我国的法庭审理制度发生过几次变革,最早的时候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辩护人看不到全案材料,后来演变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辩护人在庭前也看不到全部材料,现在又改变为“全卷移送主义”,控、辩、审三方信息上完全对称。不同的诉讼模式导致辩护人在庭前对案情熟悉程度不同,早期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导致辩护人在法庭上无法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充分的质疑,只能把工作重心放在法庭辩论上,形成了“重辩论轻调查”的固有观念。在“全卷移送主义”的模式下,由于司法人员容易形成预断,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辩显得格外重要,仅靠法庭辩论阶段通过雄辩口才力挽狂澜往往是徒劳的。   2.法庭发问不存在辩论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虽然控辩双方不会互相进行论辩,但是通过被告人的口,控辩双方对事实的分歧可以充分展示,在某种意义上看,这也是一种辩论。   再者,法庭讯问、发问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对方的不当发问方式可以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一方可以答辩,这就是典型的辩论了。   3.法庭质证不允许辩论   刑辩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并示明:辩论意见请在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以至于很多律师同行认为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不能进行辩论。这显然是最大的误会。《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可见,举证质证阶段进行法庭辩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十分必要。   关于“辩论前的辩论”。辩护人应当围绕“揭露矛盾”这一中心展开。具体的技巧包括“移的就矢”、“以规为矛”、“出口成剑”和“辩亦有度”等。具体来说,“移的就矢”是指迅速把战场限缩在争议领域,不进行过多铺垫;“以规为矛”是指辩论时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反驳对方的观点;“出口成剑”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不可恋战,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辩亦有度”则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要选准对象,一般不可与审判人员辩论且注意把握辩论火候,适可而止。   (二)辩论中的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毫无疑问是广义的法庭辩论的重中之重,是刑辩律师工作成果和综合实力的集中展现,是法庭审理的“高潮”。如何在这一场重头戏中演的出彩,关键是要掌握辩论的基本要领。   1.优秀辩论的要素   (1)观点准确   辩论三要素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核心是“论点”。观点正确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如果辩护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再高超的技巧也是花拳绣腿,在真刀真枪的比拼中也不可能占得上风。   (2)声音清亮   法庭辩论的形式是靠语言说服他人,表达技巧尤为重要,吐字不清、发音不准者,很难抓住听众的耳朵。声音清晰透亮,每个字都能清楚的传到听众耳中,这才是优秀的表达。   (3)逻辑清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从法律本质的角度剖析。如果从法律观点的表达上看,法庭辩论的关键就是逻辑,缺乏好的论证逻辑,必然导致形散而神更散。没有哪个人会在一场冗长的、毫无头绪的辩论中保持专注。   (4)互动充分   法庭辩论不是一个人的“秀”,在法庭的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法庭辩论高手能够把信息传递给在场的每一个人并与其进行信息交流。   (5)情感充沛   法律人要提倡理性,但要反对冷漠。一个优秀的表达意见者,必然是一个感情充沛的人,他所诉说的文字是有温度的。   (6)立意高远   格局决定格调,格调决定格式。如果说意见结构是格式,那么表达方式就是格调,而让所有法庭参与者都竖大拇指的优秀辩论则取决于辩论者的格局。辩论者绝不是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来和对方争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高度上进行一场殊途同归的非零和抗辩。   (7)对抗适度   如果紫金之巅是西门吹雪和一街头泼皮对决,不可能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纪之战。法庭辩论如果没有对手的“刺激”,只能是一场平淡无奇的交流,适度的对抗是优秀法庭辩论的必要条件,否则法庭辩论就会沦落为一场演讲比赛。   2.首轮辩论要点   (1)熟悉案情   法庭辩论的两个焦点是事实和法律,不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都离不开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因此,任何法庭辩论技巧都得建构在案情之上,脱离案情的辩论就是无源之水。   (2)书面准备   兵法有云,不打无把握之仗,法庭攻防亦然。律师在出席法庭前必须准备好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经验再丰富,诉讼技巧再高超的辩护人也不可能靠庭审的几个小时把所有的辩点整理完善。   (3)脱稿表达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我观点的“矛盾”,既然上面说要“书面准备”,这里为什么又说要“脱稿表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书面准备”是“脱稿表达”的基础,有“稿”才能“脱”嘛。“脱稿表达”是“书面准备”的口语化过程。法庭上的辩论不是一个单项输出的过程,而是“输出-反馈-回应”的过程,辩论者一方面要表达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要留意听众对自己观点的反馈并在继续表达时予以回应,所以必须要脱稿表达,否则无法捕捉到听众的反馈信息,也无法把听众的关注点吸引过来。   (4)归纳分层   法庭辩论要有逻辑和层次,每一个逻辑环节和层次的变换都需要过渡性连接语进行衔接,使得每一个观点都清晰无比。发表辩论观点就像是做一幅山水画,错落有致又浑然一体。   (5)洞悉环境   辩护人最痛苦的是,意见才刚开始发表,法官已经到吃饭的时间了。在法庭辩论中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关切,尤其是审判人员的情绪变化,与其让审判人员郁闷的不得不听三十分钟,不如让他们愉悦的听三分钟。因为三十分钟没听进去三个字,三分钟则可以听明白主要观点。曾经有一个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长要求我8分钟发表完辩护意见,我把12页的意见浓缩成一个发言提纲,7分60秒顺利结束,审判长庭后表示他听的很清楚。如果我一定要讲16分钟,审判长也不一定会打断,但是后面的8分钟能听进去多少就难说喽。   (6)适时互动   有律师朋友问我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审判长与审判员说话不听怎么办?公诉人在对面莫名的微笑怎么办?旁听群众在庭下哄闹怎么办?我的回答很简单:直接和他们交流。比如“刚才审判长在讯问时也问到该问题”、“公诉人在听辩护人发言时哑然失笑,想必是对辩护人的观点有所思考,请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予以回应”、“旁听群众的心情辩护人理解,但案件的事实不容更改”等等,这样的互动必然会把法庭的中心重新集结到辩护人身上。   (7)结论明确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发表辩论观点时必须要把结论说清楚,不能只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模糊性结论,而是要提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明确的要求。   3.第二轮辩论要点   (1)补充遗漏   脱稿表达如果遗忘了辩护观点怎么办?第二轮辩论时有机会补救,可以在此阶段把遗漏的观点补充上去。   (2)针锋相对   经过第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详细阐述,第二轮辩论切忌泛泛而谈,一定要针锋相对,紧紧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3)言简意赅   刑事司法的基本思维逻辑是“复杂问题简单化”,这就需要刑事法律人有“直击本质”的能力。法庭辩论不比谁说的时间长,而是比谁找的问题准,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表达清楚自己的立场。   (4)重申重点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在法庭辩论时是不提倡的。但是,重要的事情说两遍还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如果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此时不宜回答“没有”。而是应该重申一下己方观点,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三)辩论后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还有没有辩论空间呢?说没有,对,说有,也对。如果只有单方向法庭发表意见,则不存在法庭辩论,如果双方都继续向法庭发表意见,则可以说是存在法庭辩论。   1.补充回应   有时候,法庭鉴于时间关系,对某些未辩论充分的争议焦点未安排继续辩论,此时,辩护人可在庭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阐述,以补缺憾。   2.量刑辩论   根据《刑诉法解释》,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可以在庭上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也可以在庭后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为了保持法庭上辩护观点的一致性,量刑意见可以在庭后发表。   3.增加观点   庭后想到新观点怎么办?直接补充进书面意见即可。如果法庭认为需要公诉人回应自然会征求公诉人意见,或者安排第二次庭审。   4.律检互动   律师和检察官既是对手,又是队友,双方基于立场不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常会存在一定分歧,但这不影响两个职业对公平正义的一致追求。控辩双方在庭后完全可以就法庭上未讨论充分的问题进行交流,如果能取得公诉人的支持,辩护意见采纳的几率将成倍增加。   有些大律师每逢谈到诉讼技巧时都会说“最高的技巧就是没有技巧”,翻译的更直白一些就是“无招胜有招”。说这样的话,一方面是表明其在刑辩江湖中一派宗师的江湖地位,另一方面也说出了诉讼技艺已臻化境的真实状态。   “招式”和“心法”是一门绝学的两面,内功心法修炼到一定程度可以创造招式,但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杨过也是在小龙女“跳崖”后16年才创出黯然销魂掌,而他在青年时期凭借黄蓉传授的打狗棒法便击退强敌金轮法王,可见,招式的精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内力不足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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