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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快速成为刑事辩护律师 知乎

多读书,拜刑辩高手为师!办理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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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律师主动投案自首和主动退脏在量刑上是怎样规定的

前者为必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后者为酌定情节即可减可不减。

请问律师主动投案自首和主动退脏在量刑上是怎样规定的

3,请问刑事律师检察院法院的朋友们实践中故意杀人2人会判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规定,故意杀人的首选刑罚是处死刑,且本案中,施害人连杀两人,且手段特别残忍(均身中十多刀),所以个人认为是没有其他刑可以适用该案的。被当场抓获也不属于自首。
根据以上情节,可以判死刑
你好!按照你说的应该判处死刑,你的要求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法院反映,检察机关就是你的公律师,律师对被害方来说作用不大打字不易,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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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受案; (一)刑侦部门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刑侦部门对于接受案件的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批准后,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二、立案 (一)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三)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三、销案刑侦部门通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侦查 (一)刑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二)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待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三)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5,刑法问题咨询自首是犯罪分子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清楚事实的意思是

不是,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于一定的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实”。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4)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明文规定,对这种情况“以自首论”。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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