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有哪些取证权,刑事案件的律师有没有权调取证据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1-29 04:55:20
1,刑事案件的律师有没有权调取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里基本上找不到刑事案件的律师!(崇法)(、就问律师)下一个这类软件,律师在线咨询,5-100块不等的价格。给你解答的很清楚!不过你要是不介意,也可以给我讲讲,我也略懂一二
2,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什么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意义: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3,律师的取证方式有多少种
你好,1、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取证的方法有6种:调查取证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依靠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但是由于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不同、特点不同,在调查收集中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1、调取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中保留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2、责成当事人、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3、对现场、物证进行勘验,通过勘验收集物证、痕迹和有关现场情况。4、要求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证据。5、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6、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证人。调查取证的具体目的,就是要查清构成违法行为的违法事件,以及每个违法事件发生的原因(或者叫来由)、时间、地点、行为主体及其主观方面(即当事人及当事人在事件中的主观意识表现)、行为客体及其客观方面(即行为的对象以及对象的数量、状态)、行为表现、行为的结果(或者叫后果)。证据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发展经过及结果。2、双方争执的焦点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3、涉及案件的其他情况。调查取证一般分成6个步骤,基本内容如下:1、受理立案。2、明确任务。3、分析案情。4、制订侦察方案。5、实施收集情报和调查取证。6、结案。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3.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4.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6.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好律师网参考第一、非律师辩护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好像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刑诉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三、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四、而没有规定非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及其指定的证人取证,是不是可以认为非辩护律师不享有向被害人及其指定
4,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哪些法律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较旧刑诉法毫无突破。但是我们需注意到: 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1、辩护人提出的材料应当作证据理解,此处并没有刑事案件办案阶段的限制,就是说辩护律师如果在案件侦查阶段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可以进行调取,这一规定在第四十条中得到了印证。 2、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3、新刑诉法规定: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而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利中的重要内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辩护律师应该获得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确的法律追诉。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法庭的公正审判得以实现。如果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在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被告人这一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侵犯,其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开示程序中赋予了当事人五种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一)录取证言(deposition),指经一方当事人提起,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法院的书记官在证人宣誓后,录取该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二)质问书(interrogatories),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质问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回答的程序和方法。(三)要求提出文书及物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and other things),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任何人提供他们所拥有的或控制的文件及其他有体物的程序和方法。(四)自白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文书的成立与否、主张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表明承认态度的程序和方法。(五)身份和精神检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指一方当事人大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或由该当事人保护和控制的人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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