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般省会城市比地方城市收费高些现在都是协商收费,具体可以与律师协商有困难,就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那里指派的律师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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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2,请律师去看守所见一次里面的人了解情况需要多少钱

那不是简单的治安问题了,牵扯刑事犯罪了,律师会见各地标准不一样,也是按阶段收费,江苏徐州总体收5000左右,侦查阶段1000元左右。
案件没结束前是不收费的。最多给个打的费用
江苏南京律师收费大概2000元左右。
辽宁2000元,北京大概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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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有熟悉的吗请问怎么收费

现在如果要想请律师,南京徐义明律师就可以,主要还是能够帮助维护最大权益,如果你觉得合适,可以找他。
你好,一般南京刑事案件律师都是按照阶段收费的,也可以三个阶段一起委托,这样可能会便宜些,具体案情/收费情况和律师沟通。正常收费南京是1-2万不等一阶段。会见一般在两三千一次。本律师也可以
现在如果要想请律师,南京徐义明律师就可以,主要还是能够帮助维护最大权益,如果你觉得合适,可以找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有熟悉的吗请问怎么收费

4,找律师进行刑事会见一般需要多少钱

找律师进行刑事会见一般需要多少钱?法议网律师为您解答:律师会见费用一般在2000-5000元/次之间。具体办案费用要看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如:(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律师会见的内容主要包括:(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你好,一个在校生刑事案件该怎么找律师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分段收费的,看哪个阶段律师介入,拘留期、逮捕期、开庭期,三个期分别收费。另外如果是涉及经济案件的话,还有可能要按比例收费的。
一般情况下,请律师是收费的,但是家里情况非常困难可以请求法律援助,这是免费的.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大多是两三万,具体在看案情如何.
两三千左右
你好,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我们也在这一片,需要的话可以过来咨询或者私信

5,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南京请律师多少钱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苏价费〔2017〕113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f111190102x49n.html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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