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哪些风险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刑法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哪些风险

2,如何防范刑事律师的各种案情办案风险

刑事辩护律师应该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何防范刑事律师的各种案情办案风险

3,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不要抱法条去见当事人,否则体现你不专业、不自信,但你见客户前要做足功课。通过咨询,当事人可以感觉你的专业素养。不要提供违法、违规的主意或者建议,否则,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引发执业风险。不要披露、炫耀自己与办案机关的关系。代理后,我们的压力很大,当事人会要求你利用关系去办案。对于当事人这种提问,我们可以一句带过。对于案件可以做初步的分析、判断,不能承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4,刑辩律师调查取证该如何防范风险

证据是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刑事案件采取的则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那么,如果刑辩律师要实现实质性、积极性乃至有效性辩护,调查取证就成为胜诉至关重要的工作保障;但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又因种种客观情况或法律法规规定而处处受限,存在极大的执业风险,需时刻警醒,防范“引火烧身”。一、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方式 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主动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以求发现新事实或者以证据对抗证据,让司法机关充分重视案件中的问题,力求达到最佳辩护效果。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三条【自行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自行调查取证的需经同意或者许可后并同意两种情况。 二、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第一,“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因素。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是获取证据最主要的三种方式:会见是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里获取案件信息;阅卷是对公诉方的证据体系和办案过程进行全面了解的对话。较之于调查取证,会见和阅卷缺乏主动性,不便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不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和控辩双方有效对抗的效果。 第二,“以己之矛,攻子之盾”,助推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已经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行设定的一大禁区,往往是“不取证、不踩线,等着阅卷开庭,挑公诉人的毛病;选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泛泛之谈为辩点;或者以被告人无前科、家庭情况不好、悔罪态度良好等品格证据”进行消极的辩护活动,使得案件中很多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仅仅在案卷材料里挑毛病,只“破”不“立”,律师的观点难以让司法人员接受。 第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调查取证会达到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往往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降低法院犯罪数额的认定、获取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发现自首的材料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促进新的量刑证据、制造新的量刑情节”,比如推动立功、促成和解和赔偿等,使得案件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三、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风险与禁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律师辩护设置了多项禁止性规则,严禁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严禁律师采取威胁、引诱或者其他方式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律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则,轻则会受到纪律处分,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为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有的律师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定罪判刑。只要证人改变证言或司法机关认为做了伪证,在司法机关的压力下,证人极有可能说这是律师让这么干的,调查取证的律师若没有事先做好防范工作,没有相应的录音录像及见证人,就会百口莫辩,最终被立案侦查。另外调查取证还有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刑事犯罪,因此,进行调查取证时要讲究技巧和时机,换句话说就是对于无关紧要、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尽量不调查取证。另外从证据效力、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经验及大量可以汲取的反面教训出发,对下列情形的证人,不得进行调查取证: 1、受贿案的行贿人; 2、证言不明确、不稳定而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 3、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 四、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风险防范 笔者通过带教老师的指导和经验传授、搜集大量文献资料并结合半年来十几起刑事案件的深度参与,对调查取证风险有一定的了解。作为青年律师,归纳总结以下七点风险防范建议,以作自我警示!也希望对同行青年律师有稍许帮助。 1、调查取证前,对其必要性和显现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研判,如果确有必要的,方可进行,并做好相关预案。 2、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名以上律师进行,尽量做到同步录音或录像,将收集证据的整个过程留痕迹。 3、调查取证时,不要告诉当事人家属你想要证明的内容,在通过家属获得证人的联系方式或者通过家属把证人约到指定的地点后,由律师单独进行调查,不能让家属参与。 4、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应该尽可能详细、具体;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的笔录让证人阅看并写下“以上陈述均属实”字样并签字确认。 5、调查取证时,针对不同的证据采用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书证,可以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6、调查取证后,所有取得的证据都要有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之后由证人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 7、调查取证后,向有关司法机构提交的证据要确保对当事人绝对有利;尽量提供线索,而不是在法庭直接出示证据;时刻警示自己,一切调查取证的行为、程序等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律师有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只有充分行使权利才能切实保障履行义务。正所谓:“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庭审实质化大背景下,律师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穷尽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不得风险辩护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不得风险辩护的情况有哪些? 刑事辩护中风险的情况主要有 律师 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律师向 犯罪嫌疑人 提供咨询时存在风险、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律师在核实 证据 方面存在风险、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等等。 二、具体情况 1、律师在递交手续时的风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实践中,根据新 刑诉法 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将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如果不到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应当安排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2、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 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所以,律师在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否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因此,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被会见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这其中存在的风险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所产生的弊端,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3、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时存在风险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的。实务中,在侦查阶段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 罪名 的实体、程序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陈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4、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问题,比如“我可不可以这样讲”、“这个我要不要讲”、“我要不要交代”时,律师一般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较妥:“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也就是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师明确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响,其会投诉律师;律师教唆、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辩解,也会遭到处罚。 5、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有风险 著名刑辩律师王思鲁说:“《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像是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之一,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的罪愧祸首”。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 辩护人 ,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实务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 刑事责任年龄 、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全面展开调查的话,那就与国家机关的侦查权存在冲突。律师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证据,不交出来是隐匿证据,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那就是违反《律师法》中“律师的责任是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免除 刑罚 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是违反职业道德,也要遭受行业处罚。 6、传递家信中存在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话,哪些可以传递给,哪些不能传递?律师是否可以带“家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与案情无关的都可以传递?是不是什么材料都可以让其签?实务中,律师不得秘密夹带家属的信件、物品进入看守所,不得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刑诉法扩大了律师会见权,同时对律师的约束也加强了,对律师进出看守所的各种监控和检查会更加严格。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和物品,如果违反了,可能导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 有些话有可能是有特殊含义的暗语,律师也要注意,不得传递,否则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 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了解工作情况。律师是将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诉家属呢,还是一点都不向家属透露?不可以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属国家秘密。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 诉讼 造成妨害。一旦发生结果,律师难逃其责。 8、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当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对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规则?可否复制一套给委托人?可否全部给犯罪嫌疑人审阅?可否上网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在公开审判前,案卷应属国家秘密,复印给委托人,属泄密行为。在庭审公开后,方可公开。如系 不公开审理 的案件,庭审后仍不允许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情节,在解密前,不得公开。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9、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审阅?在实务中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对。对同案犯供述、 证人 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就其中有异议的情节,通过口头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如果直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阅,可能使其产生不实辩解,一旦翻供,律师将有面临诱导之嫌疑。 10、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 行政处罚 等结果。 刑事辩护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情况进行,避免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出现。在进行辩护的时候应当结合所出示的证据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来进行,以提高说服力,还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活动,以达到对当事人做出利好判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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