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著名邢事案件律师

国志律师事务所,保定市朝阳中路10号,律所团队 :张勇刚,张素亮,刑保强,张志方,古国增

保定著名邢事案件律师

2,延吉的律师事务所

延吉市市法院旁边有一栋楼,那儿的一楼是律师事务所,很明显,容易找。有很多顶级律师,我个人也去过那里,觉得很值得信任。希望能帮到你^^

延吉的律师事务所

3,安徽刑事律师最有名的律师有哪些我朋友刑法专业硕士毕业准备

安徽刑事律师最有名的律师胡瑾律师应该算一个,不过这些大律师挑选学生很苛刻!并且按照规定,他们一年只能带两个实习律师!你应该提前与他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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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工作有哪些

可以了解案件进展可以阅卷,沟通案情提供刑事案件的意见参与刑事部分审理、表达被害人意愿(要求从重处罚等)代为申请民事赔偿参与民事赔偿协商调解参与民事部分的审理
基本没啥大作用也就是参与调解而已
刑事案件律师作辩护人还是被害人的代理人风险如下: 1. 不要相信当事人的全部陈述,要结合案件,不要陷入当事人的误导。 2. 不要轻易收集新的证据。 3. 不要作案件结果的承诺。

5,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有什么用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二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加快审判。
没什么用,就你在刑事判决里,你不要求民事赔偿了。虽然可以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注意,民事诉讼是要按标的收费的,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收费的。还有,在刑事附带民事的状况下,一般来说为了得到减轻刑罚的目的,被告人一般会多赔,并且支付率高,很少有不给钱的。但民事诉讼,基本上来说,你就别想拿到钱了。
以期加快刑事判决进程!
如嫌疑人已经充分补偿受害人,可以撤回。

6,全国十大刑事律师

业界没有这样的说法。找律师最好先看看对方的口碑,查查之前是否做过相关案子,其实主要是看跟你对接办案律师的专业度和胜诉率,之前接触过一个中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好像姓刘,不道还在不在律所了,你可以咨询一下,很有资历,对刑事案子非常有见解,处理案子特用心∞
又遇到这种问题了,之前遇到的是十大律所,真不知道是谁开的头,官方压根就没有这样的排名。要说口碑好的的刑事律师,我知道有2位,一位是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另一位是君托律所的毛卫东律师,他们经手的案子胜诉率都很高,并且客户满意度都很高。具体还需要你自己斟酌??
好一点的刑事律师,寇迪律师,三级律师,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主任。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无罪辩护率高,具有为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做无罪、罪轻辩护的丰富经验。处理几十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人脉资源丰富。充分为当事人着想,接受委托尽量做到当日安排会见,建议当事人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团队合作,专业的分析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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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刑事案名律师其名应该合肥胡瑾律师 胡瑾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刑事专业委员主任安徽刑事案都聘请胡瑾律师作辩护律师胡瑾律师尤其擅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安徽省高级院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律

7,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其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刑事诉讼法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与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权加以区分;报案、举报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而控告权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和举报的对象是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对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和举报是单位和个人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既是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不控告、不起诉。  2、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变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受到法律制裁,关系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  4、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证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独立的行使控告权,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关懈于职守而受损害。  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应当让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不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案件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应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的以下诉讼活动也应告知被害人: ①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受理机关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 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同时,也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并允许被害人申请复议。 ③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采用挂号邮寄、亲自上门送达等方式确保告知书及时送达被害人,并应认真听取其意见;为确保被害人尽快了解起诉案件情况,建议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将起诉书直接送达被害人。 ④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所有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的一审判决,也必须等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未请求公诉机关抗诉后,方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应当设置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3、需要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将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一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要突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损害赔偿囿于物质损害的范围,将赔偿范围扩大为所有犯罪造成的所有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应包括精神损失。第三,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我国全面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财产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带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并可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原处理的司法机关帮助予以追赃、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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