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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法律分析:律师法庭质证的方式: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2,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律师进行法庭质证的方式: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辩护人资格的律师可以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在法院审判过程的质证环节中,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3,刑事案件如何质证

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控诉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第二百四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刑事案件如何质证

4,刑事诉讼如何举证质证

在协商案件中由于辩护人自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原因,很多时候都需要律师从旁进行协助。在实践中,辩方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的比较少,但并不意味着辩方不能举证。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方向法庭举证的包括两类证据:一是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在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尤其要善于利用控方证据在法庭上举证。律师作为辩方举证时要注意:1.向法庭举证,一定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举证的顺序,并且要向法庭提供举证提纲、举证要点。对于自行收集的证据最好是在法庭上出示原件,进行质证,并要求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现实中有法官在接受证据时候并不办理交接手续,导致证据被恶意隐瞒的情形,让律师非常被动。2、在举证前,一定要明确地向法庭说明举证目的以及证据收集的程序3、要善于利用控方证据在法庭上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5,刑事案件如何质证

【法律分析】质证时,首先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互相补充,拾遗补漏,被告人自己的质证意见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思路,律师可以重新整理被告人的意见发表。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要使用法言法语,用语简练,结合法律依据,分层次、有逻辑,条理清晰。质证时,可以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融入到质证意见之中。质证需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违反常理、常情、常识的证言是不具有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时需要掌握证据规则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自白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有限的传闻证据规则等等。善于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6,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质证

按我们对“质证”的传统理解,“质证”之“质”应为质疑之意。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证,应局限于从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三个方面发表质疑性、否定性、挑战性的观点。辩护律师进行质证,应当采取如下做法:第一,应当坚持质证是对证据提出质疑性意见的前提,同时把质证的范围拓宽到证据的证明目的的方面。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进行质证的维度,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还包括证据的证明目的或者说证明对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仿照民事案件质证的做法,律师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进行质证。这时,应当以检察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基础,说明证据中的哪些内容不能证明,甚至是否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对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的强调,其实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在证明目的方面提出质疑。第二,在进行具体表达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这样说:“下面辩护人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对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更为具体地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该证据中有如下几个方面与此存在冲突。”如果法官问辩护律师“你是否对证据有异议?”辩护律师可以说:“辩护人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中有如下几个方面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冲突(或说不相协调)。”第三,辩护律师对于证据的意见,如果不能纳入到前述对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的异议的框架中,即不可在质证环节发表。有些观点对于辩护特别有价值,比如强调证人证言中可证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部分,律师可以简洁地说一说,不宜展开,因为这本身并不属于对证据的质证。

7,刑事案件证据如何质证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式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3、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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