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溪市金牌律师我想问刑事杀人案诉讼费用我是被害人父亲

可以和律师协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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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溪民事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浙江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1000万元以上:1-2%。但具体律师收费标准根据律师个人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灵活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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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是怎么算的有标准吗

建议与律师协商确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你是哪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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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怎么收费

各省都有规定本省的律师收费幅度,每位律师据此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本律师只承办刑事辩护业务,在沈阳执业,承办辽沈地区的刑事辩护业务,收费标准如下,可以参考:  **************************   (一)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  对于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案情并非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本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注:本律师在每一诉讼阶段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不单独代理申诉和控告、不单独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不单独提供会见服务)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审判阶段:4000元/件  4、申诉阶段:3000元/件    (二)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  对于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虽为基层法院但案情重大、复杂的,在如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侦查阶段:6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5000元/件  3、审判阶段:8000-20000元/件  4、申诉阶段:6000-15000元/件  (三)异地办案差旅费  1、不收取地区: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皆在沈阳市十个辖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范围内的案件,不属于异地案件,不收取差旅费。  2、收取地区: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有一地是在前述沈阳市十个辖区以外地区的案件,按照实际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差旅费数额。  **************************************  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刑事部分:  ......  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00-2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3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000-3000元/件。  ......  六、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的、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以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你可以与律师确定。
每个律所不同。另外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不同。具体您要就具体的项目或案件问具体的律所和律师了。

5,如果请律师多少钱呢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请律师打官司需要多少钱?打官司请律师,首先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专长,然后根据自己所涉官司的性质(民事、刑事、行政)来选择相关的律师事务所。选定律师事务所之后,先到该所进行登记,说明大致案情,以及拟请哪位律师等。双方谈妥后,即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因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再与指定的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委托律师代理的权限,即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如果委托人只授予律师一般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诉讼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如果委托人愿意授予代理律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此即所谓“特别授权”。因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授权委托书时,若发现只写有“全权代理”字样,即判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其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交纳律师费。律师费应当交给律师事务所,不要交给委托的律师。  此外,如果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请律师需办的手续  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这些手续主要是:  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  3、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当然,对于确实无力交纳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减、免费用或者尽量少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要请律师必须到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手续。但如果委托人指名聘请律师,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的。

6,请问 一般请律师要多少钱

一般是这样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 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查阅案卷材料 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 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 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 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 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 2小时 2、办理非诉讼业务: (1)提供法律咨询 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2小时起算 (二)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O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0元/小时; 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想知道收费多少至少要给出诉讼标的吧。小点的话一般律师都可以免费代理的吖。标的大的话就要看情形而定了
要看案件的“标的”来收费,比方说有人欠你5万元,你起诉对方,请律师,律师就按照5万元这个标的来收费。
每一个地方的律师收费是不一样的
那要看是什么样的律师了,有的就少收一点
我在上海做法律援助的,我们中心的那些律师一般3000以下的案子就开始忽悠你了,不会帮你打的

7,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中第九条其它事项中提到的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 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 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  第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优惠收费。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包括:办案所需的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并向委托人出具正规收费票据;律师不得以各种形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就服务范围、收费金额、 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 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支全部或部分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律师确有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付的相关报酬和费用后,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由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第十四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费,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到属地价格主管 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 准,明码标价,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二)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年检《收费许可证》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正规收费票据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 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 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  第五条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  第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可以按年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优惠收费。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九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包括:办案所需的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并向委托人出具正规收费票据;律师不得以各种形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就服务范围、收费金额、 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 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支全部或部分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律师确有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付的相关报酬和费用后,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由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第十四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费,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到属地价格主管 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 准,明码标价,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二)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年检《收费许可证》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正规收费票据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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