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复印哪些材料

在检察院的所有材料。。。记住。。。所有。。。也就是所有卷宗,准备好钱。。。
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无权查阅笔录,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一切材料。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复印哪些材料

2,刑事案件律师可否向当事人 案件材料 查阅

律师可以阅卷,但是不能材料当事人的家属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是根据法定职责以自己的意志及观点去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所以答案是可以做无罪辩护

刑事案件律师可否向当事人 案件材料 查阅

3,什么样的律师能调取公安部门的办案资料包括监控等

刑事案件的律师,在代理受案、侦查终结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调阅相关卷宗或复制、摘抄。但在国外,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调阅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律师是没有权利调取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法院才能调取。
执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都有权力要求调阅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安、检察、法院)。

什么样的律师能调取公安部门的办案资料包括监控等

4,律师是否可能调取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证据

律师不可能调取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证据,这个证据在侦查阶段属于秘密。
1、取保候审包括三种:一般保、特殊保、证据不足保。其中特殊保包括病保(不是保外就医),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因此,如果罪名定为故意杀人罪,又没有无罪辩护理据、或者不能提出证据不足的主张,不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2、关键是证据。刑事案件以刑事证据为根据,所有的辩护策略与主张都要以从运用证据出发。。

5,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做什么

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做以下事项: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受害方委托的律师能不能到公安机关调取案卷材料

侦查阶段不行,起诉以后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要求阅卷
律师查阅卷宗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证明、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查阅卷宗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函)及委托书等材料。需要调查的案件的案卷号。没有案卷号,也应知道当事人的准确姓名(名称)及案件判决作出的年份,以便于档案室工作人员查找。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是查阅自己代理过的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如是查别的案件,需委托人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是公民的,需要携带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需要法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律所介绍信或律师调查专用函,写明要调阅的事项。律师个人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法院档案室留存。当然,最后不要忘记在你调取的案件复印材料上加盖法院档案室档案查询专用章。才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你好,可以。

7,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可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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