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辩护基本原则是哪些

刑事辩护原则具体包括:1、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2、以事实为依据;3、以法律为准绳;4、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5、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独立辩护原则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辩护基本原则是哪些

2,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法律分析: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3,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

法律分析:辩护原则主要有: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

4,刑事案件中 律师的辩护方式是什么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5,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辩护方式是

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辩护方式是自行辩护。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具体如下:1、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2、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6,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目前很多律师不愿意涉足的业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领域里权力的高度集中,对比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力是集中在司法机关的手里,譬如律师的会见权,毫无疑问,律师越早接触到当事人,越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在我们国家真,真正意义上的会见权一直要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而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当事人(包括律师)想为自己辩护已经变得非常困难了,至于在其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更多了,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总之,刑事辩护是目前律师业务里最为令人棘手的一项业务。   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律师,绝不能避重就轻,拒绝为当事人辩护。那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刑辩第一辩证据之辩   证据是法官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础,所以在所有的案件当中,证据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当中怎么强调证据的作用都不过分,证据就好像是一根根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如果律师能够将构建这个大厦的木头击断,其效果可想而知。实际上,绝大多数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证据上击垮了公诉机关,使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而获得成功的。这一点也是目前绝大多数辩护律师没有认真作的一项工作,很多律师作刑事辩护时,就是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然后开庭时发表一点辩护意见,根本不去做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要想取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其难度可想而知,这样的辩护其结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一个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个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演化为重证据、不信辩解,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从内心都会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说的纯属狡辩,因此也就不屑于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这样的一种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不会被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律师要想说服司法机关,绝不能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辩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合理的、成立的。   刑辩第二辩逻辑之辩   前所述,证据就像是一根根的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那么,公诉机关是如何将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成大厦的呢,这里面就需要一个连接木头的榫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只有运用逻辑,公诉机关才能够将一个个的证据组合起来,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结论,这也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通常说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实犯罪事实。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需要充分运用自己的逻辑知识,找出对方在逻辑推理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击断公诉机关的证据锁链,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需要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思辨思维能力,能够从对方的逻辑中找到错误的地方,很多时候,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在表面上看是很扎实的、很充分的,但是作为律师,却绝不能就这样被表面的现象所迷惑,要能够静下心来,逐一分析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最终取得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有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例,案情很简单,甲乙二人与甲的邻居因琐事打架,甲乙各持一把刀围殴邻居,结果邻居左右肩均被砍伤,其中左肩重伤,后乙被起诉,乙也说不清是否是自己砍伤对方的,公诉机关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乙,但是笔者在法庭辩护中提出,当时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侧,甲站在左侧,受害人左肩的伤不可能是乙砍伤的,所以乙应该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辩护观点一经提出,法官及公诉人都很意外,显然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随后时间不长,乙就被无罪释放。显然,这个案例的成功只能说是逻辑上的胜利。   刑辩第三辩定性之辩   对于某一个行为来说,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一部刑法,区区几百条,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逐一细化并规定出来,所以,这里面就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何种犯罪(如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常常发生巨大的争论,这种争论就是法律界所说的定性问题。   定性问题无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问题,例如数额一样的情况下,贪污罪的刑期就比职务侵占要重,所以定性问题也是辩护律师应该关注的重点环节。   定性的问题牵涉到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使用,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能够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过对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诠释,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修养说服法官和公诉机关,最终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刑辩第四辩情节之辩   在辩护律师通过对上述各个方面进行审视和研究之后,如果没有发现有利的辩护角度,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确实要面临着刑事处罚了。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需要寻找有利于辩护人的情节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处罚。   所谓情节,一般是指那些能够影响到被告人处罚轻重的客观事实,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等等。作为辩护律师,显然需要寻找的是能够减轻被告人处罚的情节,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节。   2、 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3、 主观动机是否恶劣。   4、 被告人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   有效的情节之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辩护律师在不能够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前提下,务必要尽力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为辩护人提供有效地帮助。

7,刑辩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刑辩律师无罪辩护小议相比于民事、行政类案件,办理刑事案件无疑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而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无罪辩护的难度又是最大的。它要求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专业知识以外,还要求承办律师拥有过硬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语言表达、敏锐的临场应变、敢于辩论、善于辩论的优良品质。以及与公检法办案人员进行良好沟通的处世技巧。从职业情怀上讲,还要有社会责任感,有为人权保障事业奋斗的心理准备,正如某知名律师所说:“律师这个职业的产生和存在绝不是为了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也不是简单地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或文化需要,而是为了社会进步的需要,为了人类整体文明的需要,为了人类个体尊严的需要。只有把个人的一切动机与这些需要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受人尊敬的律师。”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生命和自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方法之一,顾名思义,就是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无罪辩护的核心,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依法进行论证。由于无罪辩护关涉到“罪”与“非罪”的极端,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前期工作的全盘否定,因此,无罪辩护是公认的刑事辩护中最难的辩护形态。 无罪辩护的意义无罪辩护对于公民和刑辩律师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罪辩护的成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辩律师的工作价值,无罪辩护的技能代表着律师个人及律师团队辩护技巧的最高水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工作是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尤其是有罪、罪重的证据;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在审查相关犯罪证据之后依法提起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公诉。简单地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处于“攻势”的一方,而公民及其辩护律师是处于“守势”的一方。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刑辩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检察工作的全盘否定,是对公诉方苦心经营的证据链条的摧毁或者突破,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成功的无罪辩护也是公民自由和生命的捍卫者、“保护神”。 无罪辩护的生存根源 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任何人在接受审判之前都不得被视为罪犯,更不能被处以刑罚。在这一原则之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基本上是不被剥夺的,即使部分权利无法行使,法律也从另一个角度赋予了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这样对被告人罪行的辩护就基本不存在障碍了,无罪辩护也就获得了生存土壤。然而,在这之前无罪推定原则的阵地是被有罪推定占据着的,诉讼程序成为了出罪过程,被告人在开始便已经成为了罪犯,罪犯的诉讼权利基本上被全部剥夺,辩护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无罪辩护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才存在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而且无罪推定是无罪辩护的首要生存根源。 二、诉讼模式的变革我国的诉讼模式在改革之前基本类似于职权主义模式,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方成为了控方和审判方的共同追诉对象。这样模式下的辩护只能是一种形式,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不仅不可能,反而会被认为是罪犯的帮凶。我国庭审制度改革后,形成了以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合理因素,强化辩论性和对抗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控辩双方地位基本趋于平等;律师在庭上有比较充分的质证权、辩论权;还有旁听群众的监督,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未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一般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等等。这样辩护人就可以在诉讼中通过这种相对平等的控辩对抗,向中立的法官呈现控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不可采信性,进而达到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的目的。 三、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间的提前我国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大大提前,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特别是在庭审以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看似和庭审中的无罪辩护关系不大。实则不然,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从客观上间接的制约了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及成功率,因为律师介入越早,接触诉讼各方的机会越多,对案情的了解越多,这样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把握越大,辩护人也越愿意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缺少了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介入,获得的案件事实就少,便从客观上决定了无罪辩护只能是空谈。而且,律师应该是刑事辩护的主要力量,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就显得更加至关重要了。 四、法律对律师职责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指出: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减轻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在立法上保障律师行使无罪辩护权的依据。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也是律师必须履行的职责。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关于无罪辩护,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为律师开展无罪辩护功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国长期存在的“有罪推定”倾向,吸收了世界公认的“无罪推定”的理论精华,良好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观念。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在即,相信“无罪推定”还会得到进一步地申明和确立。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证据确实、充分,并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其权利只能是依法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3、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行使无罪辩护权的直接法律依据。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可见,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均要作出无罪判决。这就为律师的无罪辩护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无罪辩护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比较低。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拥有先天的资源优势和强势地位。又如,刑事律师在中国开展工作的难度和风险还比较大,《刑法》三百零六条的“伪证罪”犹如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众多律师望而生畏,很多时候不愿取证、不敢取证,在工作中“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会造成无罪辩护率低。尽管现实不容乐观,仍然有大批专业技能卓越、心理素质过硬的优秀律师在无罪辩护领域取得了成功,因此,无罪辩护是否能够实现,关键还是要看律师的能力,看客户对律师的明智选择。可以考虑作无罪辩护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刑辩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一、要特别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无罪证据要充分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三、注重沟通规避风险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争取权利,避免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作无罪辩护相关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做如下工作: 1、与当事人家属以及各知情人沟通,熟悉案情,研究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无罪辩护的突破点; 2、会见当事人,进一步详细的了解案情,并寻找有无疑点,以求寻找更多的无罪证据; 3、认真查阅案卷,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4、尽最大努力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对于调取存在风险的证据时,一定要申请,并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予以调取,以求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如何作无罪辩护 一、实体上的辩护司法活动主要有两大基本任务:其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是正确适用有关的法律。 1、事实的角度——事实与证据案件事实既然如此之重要,那么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就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首先从事实出发来寻求契机。这样就要求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起诉书的指控与判决书的认定,一要持疑,二要查实。只有持既信又不信的疑问态度,才能深入查明事实真相,去疑解问,把好事实关。凡对于被告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控诉罪名的,则应依法为被告人从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查明事实;凡对于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符合控诉罪名的,应针对起诉书指控进行辩护前的事实核实;凡对于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难以定罪或者显然不构成犯罪者,应认真核查无罪的事实根据。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是取决于证据。要获得辩护的成功,就要从证据着手,从证据的采用标准出发来辩驳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被告人所为。首先,从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主观猜测或主观臆断的产物。证据的客观性不仅体现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在客观世界留下的各种印记或痕迹是客观的,而且它与该事实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真实性是证据能够被用来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从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以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才可能成为证据。关联性的存在使得证据具有证明的实际能力,即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关联性成为了证据与其他事实的实质区别,在辩护中要准确的找出控方提出的看似能证明犯罪事实,却实质上缺乏关联性的证据,通过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来达到辩护的目的。再次,从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来看,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其二是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的合法性。 2、法律的角度——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由于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且是唯一法律标准。具体讲,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辩护律师要注重从以下几个关于犯罪构成的方面,来把握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辩护,第一,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程度。第二,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整。第三,把握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四,把握一罪和数罪。 二、程序上的辩护程序公正一方面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拥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意义。在程序上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就是帮助或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结语一个好的律师首先会全面的熟悉案情并熟练吃透相关法律规定,在了解了整个情况后决定提出无罪辩护,这是无罪辩护的提出;其次,就需要律师拿出更专业的精神认真的搜寻更多有利的无罪证据,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等等缺一不可。然而更关键的,是律师对整个案件的掌控能力。某些律师平时并不注重无罪辩护的研究和实务技巧容易错过那些本可以利用作为无罪辩护支撑的关键点,或者即使提出了无罪辩护,但由于专业能力不足、掌控能力不够、无法达成成功的无罪辩护,甚至反而因此也失去了量刑辩护的良好时机。这种该提不敢提,提了又无法成功胜诉的局面,这对当事人的权利无疑是又一次的巨大伤害。这种情况不该也不能重演在您和您亲友的身上。

文章TAG:刑事律师的辩护策略是什么刑事  刑事律师  律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