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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人被刑事拘留我如何知道事情进展

请律师介入了解。一个是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审讯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都可以请律师去了解案情。

家人被刑事拘留我如何知道事情进展

2,如何了解案情

尽快聘请律师,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会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猥亵儿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如果侦查阶段证据不足,会撤销案件。

如何了解案情

3,刑事拘留后怎么样才可见到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你不可以会见;同时,你朋友现在被刑事拘留,现在的关键是由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为下一步刑事辩护做准备,且可以尝试申请取保候审。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约见。
不会

刑事拘留后怎么样才可见到当事人

4,拘留一个星期了案情到哪一步了

你好,看一下是什么拘留,刑事拘留说明涉嫌刑事犯罪了,如果犯罪严重,30日内还要被逮捕,还要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刑。如果是治安拘留,说明是违法行为,最长15日就出来了。
侦查阶段,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建议谨慎处理。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
你好,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案情、案件进展,申请取保候审等。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刑事拘留从后委托律师什么时候就能见被拘留

被刑事拘留5天的人,若聘请了律师,律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 与被刑事拘留的人见面。《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家属未收到拘留证?应该不会吧,因为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您好,胡俊律师回复如下,仅供您参考:就请律师来说,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即可请律师,因为在被刑事拘留以后,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适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争取犯罪嫌疑人取得人身自由。

6,刑事拘留时可请侓师了解情况吗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你好“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所以说,是可以的。
可以的,便于了解案情和申请取保候审。
可以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所涉及的罪名等
刑事拘留可以请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比如可以为其代理控告申诉,了解其涉嫌的罪名等。
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可聘请律师了解案情和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7,新刑事诉讼法条件下律师在侦查阶段怎样了解案件材料

您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及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而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情况在此阶段无法得知,需等移送检察院后方可查阅。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机关有义务向辩护律师介绍公安机关所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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