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家属能从律师口中知道些什么

凡是律师可以了解并知道的信息,嫌疑人家属都可以知道。法律并未禁止嫌疑人家属从律师处获取有关案件审理的信息。
不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只要向看守所出示有关证件材料即可。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家属能从律师口中知道些什么

2,自侦案件进入起诉节段家属与律师怎样沟通才能有利于嫌疑人 搜

实事求是的向律师陈述案情,配合律师搜集证据,完成辩护。
实话实说
只要检察院通知去问话,就说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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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案件被告家属能否与原告或他律师谈案情并且写有关案情经过吗

被告家属可以与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谈赔偿事宜积极取得受害人谅解。如果想要取得言辞证据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了解案情的人可能已经向侦查机关作过证,如果有矛盾的地方,要么是之前做了伪证要么是后面说了谎话。庭审中该证人很可能改变证言,并为开脱自己而谎称为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人故意唆使。就可能涉嫌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变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只是了解案情,看是否有可以努力的方向是可以的,但这需要受害人家属同意。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一般不会跟被告家属讨论案情,更不会写有关案情经过了。
刑事案件一般属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方及其代理人谈论案情,并书写有关案情经过,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但这样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未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除非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取得受害人谅解或退让,或许可以减少赔偿金的支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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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嫌疑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律师是否每天交流案情

是否每天交流案情,可以由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家属根据需要来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辩护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后,可以向家属进行交流、反馈,但具体的接触时间或次数,可由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根据需要来定,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必要每天交流案情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是律师依法行为。公安局要见嫌疑人家属,是通过家属了解情况,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主要看律师想知道什么 也不是每天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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