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案如何质证

很简单,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里寻找答案

刑案如何质证

2,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需对哪些证据质证

对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要进行质证,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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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需对哪些证据质证

3,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份有效的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三个特性进行辩护。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什么

4,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1、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谓的“证据”不同时具备“三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民诉法规定了在开庭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经法庭认可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如果对方坚持主张,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要实事求是,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伪造证据罪)的法律风险。 4、详情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5,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刑事辩护是检察院举证辩护人做好质证就可以根据起诉书、当事人的陈述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申请证人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56534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6,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质证,就是在法庭审理活动中,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控方、其他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法庭依法收集的证据,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的目的、证明的标准等等进行质疑、质询。 1、质证的对象质证的对象主要是控方的证据,但也包括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依照职权收集的证据。 2、质证的范围对单一证据,主要是从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除此之外,还可从证明的目的、证明标准进行质证。3、质证的基本方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提出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7类,有些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就不具备证据资格,比如通过测谎仪获得的证据材料,我们就可以提出质疑。 (2)对证据提供者的法定资格提出质证。 (3)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质证。 (4)对举证程序也可以进行质证。 (5)对举证人的举证目的进行分析,提出质证意见。 (6)要注意从证明标准上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比如质疑控方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否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4、非法证据的排除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因此,在质证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质证,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应注意以下点: (1)发现如果可能存在非法证据,一定要提出,并且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在法庭上当庭提出并要求记录在案。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提出非法证据,要提供初步证明责任或者线索,所以在提出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3)在提供线索之后,如果因为举证不能,可以申请法院证人出庭或者法院依职权进行调取,而且这种申请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这样防止一审法院置之不理,为二审做好准备。

7,转载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证人证言,量大而广,真伪难辨。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证人在作证时接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其在感知案件的事实时也受到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判断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就很重要了。一、我国法律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二、对证人证言质询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c、证人的基本情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b、证词的来源;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d、证人的基本情况;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词的真伪;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一、法院取证的证言需要证人到庭质证。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但作为质证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极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质证的对象、质证的顺序等。但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如何进行,采用什么模式,仍无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在质证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应当结合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各自长处和优点,采取兼收并蓄,趋利避害的现实做法,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质询方式,使质证模式朝着弱式职权主义和强式当事人主义的方向发展。即人民法院在质证中,是质证的组织指挥者,是质证结果的裁判者,对双方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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