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法律,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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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小心

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

2,如何提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质量

法律在某种程度某个角度来说是固有的、现成的,活学活用是关键,基点在于逻辑修养即哲学思想。
1、充分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情,深入细致地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时要全面深入地核实案情; 2、深入挖掘被告人有罪与无罪事实和材料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全面、系统的辩护意见; 4、依据证据和法律,遵循科学的思维方法,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以最有效的说服力,争取合议庭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如何提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质量

3,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应具体阐明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辩护:事实辩护、程序辩护、适用法律辩护。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应具体阐明

4,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哪些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自诉案件中,辩护律师要本着尊重对方、不激化矛盾、缓和纠纷的基本思想进行辩护,如果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尽量争取和解,语气要平和不要激烈,刑法的目的也在于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如果能缓和矛盾,对于量刑是有益处的。
不能。一个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但是,一名律师不能为两个或以上的同案的被告人辩护。因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间有可能存在利害冲突,一名律师代理两被告人有可能会损害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权益。在我们律师事务所,甚至不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代理同一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也是为了避嫌,当然这是我们单位更严于法律的要求。

5,刑事案件律师如何规避风险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与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如果自己的朋友或亲属被抓了,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要冷静应对,建议你注意以下几点:2、弄清楚是被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那就问题不大,15天内可以出来。如果是刑事拘留,最好尽快委托转业律师处理。3、刑事拘留委托律师的手续是:带户口本(或结婚证)和身份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签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4、刑事拘留并不代表一定是真的犯罪,因为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被拘留。律师的作用是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澄清事实,让当事人解除拘留或获得从轻处理。律师可以依法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等。文章来源: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深圳龙岗律师

6,请教律师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1;首先和对方协商解决,2;到当地消协投诉,(拍好照片,资料,和对方联系的时间,次数,和你当时提出的要求,对方是否实际履行,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包括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甲醛是否超标,这个有厂方提供)在购买时是否说明用什么板材,面料,结构等 以及你所说的什么时候安装完成,和尾款支付期限,3,只要消协能出面解决就能达到预期效果,以上是我对你的一点建议。
你们的这个协议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你和前女友分手,在分手前你们打过孩子,现在你母亲和她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做为当事人之一的你前女友并不知情,不是本人自愿签定的协议本身就无效,况且,其内容也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是无效的。如果诉讼到法院,就必败无疑。现在,你应该好好和她协商,必定她为你打过一个孩子,你们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除此,没有更好的办法。

7,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不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案件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应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的以下诉讼活动也应告知被害人:   ①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受理机关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   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同时,也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并允许被害人申请复议。   ③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采用挂号邮寄、亲自上门送达等方式确保告知书及时送达被害人,并应认真听取其意见;为确保被害人尽快了解起诉案件情况,建议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将起诉书直接送达被害人。   ④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所有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的一审判决,也必须等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未请求公诉机关抗诉后,方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应当设置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3、需要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将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一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要突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损害赔偿囿于物质损害的范围,将赔偿范围扩大为所有犯罪造成的所有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应包括精神损失。第三,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我国全面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财产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带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并可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原处理的司法机关帮助予以追赃、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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