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进程中有哪些不规范行动

不按标准收取代理费、侵犯被代理人的权益、收费了不做法律服务、不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进程中有哪些不规范行动

2,律师刑事案卷怎么整理

司法局有律师卷宗管理的细则,也有目录,可以查阅一下,按上面进行归档。我们所里就是这样的。
不能复印,虽无明确法律依据,但是刑事案卷在我国是不完全公开的,实践中不能向家属公开。

律师刑事案卷怎么整理

3,刑事案件律师私自收费如何处罚

律师事务所收费,应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代理协议收费后,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再收取,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如果律师私自又收取六十万元的代理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投诉。   如果律师协会在处理过程中,律师没有退还多少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刑事案件律师私自收费如何处罚

4,刑事案件中律师为被害人提供哪些服务

您好:一、公安侦查阶段。1,协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尽快破案;2、如果侦查机关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代理被害人及家属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或者反映情况,督促侦查机关迅速办案,为被害人申冤;3,向公安机关递交我方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文书,包括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严惩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交我方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案;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本案刑事附带民事有关证据材料。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1,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就案件性质和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多少年刑罚与检察官交换意见;2,正式向检察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赔偿事项更加具体化,且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提供有利于我方的证据,争取赔偿利益最大化;3,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谈判,关于我方出去谅解书的有关事宜,以及怎样出具才能保护我们利益,同时通过谈判使得我们利益最大化。三、法院审判阶段。1、帮助你们收集控告的证据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证据并提交法庭;2、代理你方出庭要求赔偿并指控被告人,针对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利于被害人的意见积极进攻、合理辩护;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后工作4,通过审判程序,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料理后事的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5、一审判决后,若你方对民事赔偿不服,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若对刑事判决不服,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检察院提请抗诉。6,配合法院积极将赔偿款执行到你方手里等执行事宜。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是否有权阅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被害人请的律师的其他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不仅可以阅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比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被害人家属就自己聘请了律师出庭,并发表了与被告人律师针锋相对的意见。同时其还可以同辩护人一样,向证人发问。

5,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收费的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的标准:(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二)代写法律文书: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5000元/件;2、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案件:2000-9000元/件;4、二审案件:2000-10000元/件;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800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二、计时收费的标准:50-1000元/小时。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标准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三、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 25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 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 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 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 5、100万元以上 0.5% 20%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四、代理行政案件 一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办理一审行政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有财产争议的 按民事(经济)案件规定的比例收费。
遇到刑事案件纠纷的时候,就涉及到请律师,没有律师帮助自己的话就很难摆脱案件的纠纷,也很难争取到轻判、缓刑等。那么刑事案件请一个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呢?律师的收费不是固定的,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浮动是正常的,律师收费不仅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也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还有各个地区的收费也会有所差异。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般是分阶段收费,即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不同,每一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律师便知。

6,专家律师从鉴定意见谈醉酒驾驶案件如何无罪

一、细化环节,各个击破式审查   (一)提取环节的审查   作为证据材料,首先是证据材料的收集、获取,这是之后对其审查、认证等的决定环节。对于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而言,获取血液首当其冲,而办案部门获取行为的性质决定获取程序的合法与否。交通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行为人涉嫌酒驾或醉驾,需要进一步带其至医院等进行血液抽取以便进一步检验鉴定,该阶段并非办案部门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执法行为,即《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作为证据材料,首先是证据材料的收集、获取,这是之后对其审查、认证等的决定环节。对于醉驾案中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而言,获取血液首当其冲,而办案部门获取行为的性质决定获取程序的合法与否。交通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行为人涉嫌酒驾或醉驾,需要进一步带其至医院等进行血液抽取以便进一步检验鉴定,该阶段并非办案部门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执法行为,即《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二)储存环节的审查   虽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但不能立即送检时有发生,即便3日送检也需储存,更何况重新鉴定的情形时有发生,重新鉴定时作为鉴材的血液的储存则更值得关注。   笔者认为,储存环节可分为原始储存盒中转储存进行分析。  (三)送检环节的审查   送检环节主要阶段系从办案部门委托至鉴定机构受理这个过程,标志性文书为办案部门的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检验报告中“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等等)”和“检案摘要或案情摘要”相关内容,一般处于检验报告的第一、二部分。审查的重点内容为送检鉴材的编号等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编号是否同一,委托事项是否一致等。 二、严依规定,实质考证式审查   实务中,承办人对鉴定意见审查习惯于形式审查,比如重结论,轻视鉴定过程审查,这种形式化的审查极容易忽视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标准等重要细节的审查。针对醉驾鉴定,检验结果主要从检验报告中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等进行审查,审查检验结果中是否对鉴材进行物理检验(上文已叙及),并对检验的依据、方法等是否真实存在、现行有效、适用准确等进行审查。就检验鉴定的依据、方法是否有效、适用是否准确,应该严格依照鉴定、检验相关规定,尤其是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实质性考证、审查。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应当按照“(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醉酒驾驶被刑拘了,涉嫌危险驾驶罪,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要符合下列条件,这是刑事案件,找刑事律师就可以;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3、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7,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收费

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只能先收费。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收费,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费用,也可以按阶段支付代理费用。关于这个收费标准的问题,不同的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是按阶段来进行的。但总之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实现风险代理,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收费,一般是分侦查公诉审判等阶段收费,收费标准因人而异,具体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即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06-1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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