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是在律师中专业性最强,全国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的就两家,北京的叫尚权所,重庆的叫智豪所,在网上查了,重庆智豪这家还把刑事辩护律师业务分成了五个专业部门,网友评价智豪这家是专打刑案中实力最强的。

刑事辩护律师

2,怎样看待刑辩律师为坏人说好话

那是追求法律的公平。 律师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公正的审理和对待。 律师的职责不是让犯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而是受到其应该受到的处罚。
你好!法律上没有好人和坏人的定义.看问题不能绝对化.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怎样看待刑辩律师为坏人说好话

3,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是什么心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律师的心态就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只是工作心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是什么心态

4,怎样认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  辩护律师是独立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具体表现:(1)辩护律师独立于检察官的指挥(2)辩护律师独立于法院发现真实的愿望;(3)辩护律师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  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应该以合法手段为被告人做罪轻或无罪辩护。不能作为“第二公诉人”。也就是说没如果他发现了公诉人并没有掌握的被告人的作案证据,律师没有义务去揭发。(或者说根据律师的职责来说,是不应该去揭发的)

5,试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审判阶段开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准备工作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不答作业题

6,遇到刑事案件如何选择律师

可以在网上搜索要选择地当地的刑事律师,再到律师事务所具体面谈了解,选择刑事律师关键要重点看律师的:专业、敬业、细致。专业看律师是否专做刑事辩护业务,或者仅从事几个方面的业务,如果一个律师民事、刑事都做的的,很难做到专业,另外可以查看律师办理过的案件,敬业、细致,可通过与律师交流了解。个人觉得不要太过于信赖名气与关系,关键还是看律师的办案能力,所谓的名气与关系,有的只是华而不实、有的是虚假宣传。当然很多知名律师确实是有水平、有能力。找到自己觉得可信赖的就行。
多挑选几家面谈,主要考虑专业水准和责任心,另外,必须保证他本人亲办案件,防止挂名办案——本回答由郑州专业刑事案件律师申法涛律师提供并供你参考,不懂的地方可以追问,祝好!
这个问题本身就说明请律师绝对有用。因为你提不出具体的问题,就说明你现在对涉及到的案件提不出具体的问题,但又不甘心。如果有律师参与指导,就好了。你就会象其他提问者那样,会提出具体问题了。因为凡是在网上提出问题的网友,大多是咨询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没有系统性地请律师分析的人。
可以查看《赵龙英一审被判十年,二审改判三年半》案例。

7,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职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两种诉讼职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辩护律师和公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与配合关系。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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