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怎么跟当事人原来委托的律师拿卷

刑事卷都是保密的律师是不应该给当事人的如果想看卷只有让新委托的律师再次阅卷了
可以。

刑事案件怎么跟当事人原来委托的律师拿卷

2,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阅卷

不能。聘请律师的话,律师可以随时阅卷。非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话,要在侦查结束后、经过允许才能阅卷。
刑事案件当事人无法阅卷,直系亲属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并了解相关案情。

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阅卷

3,律师刑事案卷怎么整理

司法局有律师卷宗管理的细则,也有目录,可以查阅一下,按上面进行归档。我们所里就是这样的。
不能复印,虽无明确法律依据,但是刑事案卷在我国是不完全公开的,实践中不能向家属公开。

律师刑事案卷怎么整理

4,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如何行使阅卷权

刑诉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辩护人查阅刑事案卷材料规定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申诉,法院不同意复印案卷材料是完全合法的。除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外,其他任何人,包括被告人本人都无权观看、复印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6,律师怎么查看同案犯的案卷

依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前7天才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行使阅卷权。辩护律师虽然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研究,但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律师阅卷实质上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内容仅限为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二阶段是案件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内容是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是否可以查看同案犯的案卷,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则辩护律师不能查看当事人的案卷,也不能查看同案犯的案卷。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要求查阅案卷。  2、、如果该同案犯是被另案处理的,本案的辩护律师不可以查看该同案犯的案卷。如果该同案犯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有影响的,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该同案犯的案卷中的相关材料。  3、如果该同案犯是在本案一并处理的,则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全部材料,当然也包括同案犯的相关案卷材料的。  在查阅案卷时,辩护律师可以持刑事辩护委托书、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直接找承办的检察官或法官联系阅卷,一般是不需要提前申请的。
这个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到了法院以后,律师可以去法院申请阅卷就可以。

7,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都需要领哪些卷

若是所里的,最好把办理刑事案件所需要的十九种文档类型都准备好,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购买。若是个人办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委托代理情况及所处的案件阶段而有所不同。
你好,可以找一下益清律师事务所侯锦彬律师。以下是该律师的个人资料,供你参考!侯锦彬,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在南开大学期间在知名教授的带领下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各种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年轻律师中的榜样.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发挥律师作用,努力服务所需之人”的理念,认真务实,诚信为民,以业精于勤的精神积极进取,擅于钻研。曾办理过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良好的执业律师人际关系,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受到了律师界、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8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出庭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阅该案的全部卷宗,取得了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做出了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2010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其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由于其属于外来打工人员,户籍属于外来农村户口,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户籍进行赔偿约17万元。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其家属来津务工已有两年有余,且办理了暂住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户籍的标准进行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赔偿其40余万元。本律师职业期间,与天津电视台《新说法》、《都是报道》进行了多次合作,为其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天津电视台的较高评价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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