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诸律师您好请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提出要求对

你好~可以的。
可以

诸律师您好请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在庭审的过程中提出要求对

2,刑事案件二审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鉴定吗

一审案件没有问题,可以提出,二审如果是死刑案件,也可以提出重新或补充鉴定,对非死刑的二审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有权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鉴定吗

3,怎么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规定,向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即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问一问的咨询律师,您的问题比较模糊,可以再具体说一下发生了什么吗?您好,百度合作律师为您服务您是为申请司法鉴定的流程吗?1、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4、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更多2条

怎么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4,刑事案件二审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鉴定吗

一审案件没有问题,可以提出,二审如果是死刑案件,也可以提出重新或补充鉴定,对非死刑的二审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5,怎么申请司法鉴定有什么步骤

司法鉴定的程序或流程是: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申请流程如下:1、委托;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3、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4、初次鉴定;5、补充鉴定;6、重新鉴定;7、复核鉴定;8、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的程序或流程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规定,向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即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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