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在一个案子里的两名律师是如何分工的

律师想怎么分工就怎么分工,这没标准更没规定。根据各自的特长和各自收费还有各自愿意出多大力来分工了。两个律师,如果不是一起的而是当事人分别请的,有时候还不如一个。
需要说明具体案件类型,比如是刑事,还是民事、或是行政案件,一般先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调查取证有关证据,提起诉讼或采取相应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请问在一个案子里的两名律师是如何分工的

2,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分别做的是什么工作

刑事案件中,三个阶段当事人的身份和称呼不同:公安阶段叫嫌疑人,检察院和法院阶段才叫被告人。被告人在三个阶段中不做什么工作,只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配合办案单位陈述案件事实。
在公安机关: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且向其告知所触发的罪名的法律规定和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转达家属的问候。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等程序性问题。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在公检法三个阶段分别做的是什么工作

3,刑事案件庭审中两公诉人应该如何分工有特别要求吗

您好,法律上没有要求,但公诉人出庭前相互肯定会协调好各自的分工及主要负责事项。
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案件庭审中两公诉人应该如何分工有特别要求吗

4,请问关于律师的分工职责

我个人觉得如果是负责的律师在刑拘阶段先考虑的是怎么可以把当事人取保,然后在谈其他问题。1、律师只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吗?至于刑事拘留后(即审查起诉阶段)当然律师有很多权利,比如复印有关材料、取证什么的。2:律师会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辩护吗?这个在理论上是有权利的。3: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律师还会继续跟踪案件吗?这个是必须的啊!!!!!!!!!4:律师应该提供其他哪些方面的帮助?A法律咨询,告诉当事人有什么权利。B这个要具体看,案件性质不同 ,有很多不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你是当事人的家属或者朋友,应该考虑的是看看能不能取保。至于其他,比如主张当事人有减轻或从轻,或无罪什么的,回头在考虑!
律师FA

5,合肥刑事律师团队内部是如何分工的

合肥刑事律师团队最好的有两个:合肥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合肥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合肥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由胡瑾律师领导,合肥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由王雅林律师领导!合肥刑事律师团队内部是如何分工?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刑事律师团队内部都是主办律师负责制。客户无论到哪个律师团队聘请律师,都要与律师事务所确定好主办律师!有的律师事务所出现挂名大律师不办案的情况!
每一名刑事案件律师都会说自己受到多年系统的法学教育,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研究多年,对于刑法、刑诉法基本理论及最新发展具有全面而深刻的把握,熟练掌握、灵活运用刑法、刑诉法具体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苏义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看不见的描述以外,还有以下三点优势: 1、苏律师办案平均每2周去看守所一次,及时沟通了解案件最新情况(普通律师是2月会见一次)。

6,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7,怎样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若已触犯刑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是否批捕及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判决是否构成犯罪和刑期。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可偏废。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们的共同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所以,正确实行这一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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