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刑诉法对律师权益的保护

1、律师可以凭三证会见嫌疑人。2、案件移送起诉后,律师可以复印全部案件材料,虽然《律师法》早做出了规定,但是在某些地区还是没有得到落实的,新刑诉法应该能得以落实。

新的刑诉法对律师权益的保护

2,关于律师的权利保障

您的问题很深刻,现在,依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确实很难是律师的权益得到根本的保障。
!!!!!!!我觉得在中国律师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关于律师的权利保障

3,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应向检察院提交专业的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在律师的争取下,很多案件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你说呢...

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实用法律基础请论述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以下主要权利: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可以

5,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和法律义务如下: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3、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4、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5、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6、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7、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8、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9、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0、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11、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2、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3、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14、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15、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1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17、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义务:1、律师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2、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据,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4、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6、律师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7、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5.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实务常用的文书有( )。

6,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不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案件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应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的以下诉讼活动也应告知被害人:   ①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受理机关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   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同时,也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并允许被害人申请复议。   ③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采用挂号邮寄、亲自上门送达等方式确保告知书及时送达被害人,并应认真听取其意见;为确保被害人尽快了解起诉案件情况,建议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将起诉书直接送达被害人。   ④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所有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的一审判决,也必须等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未请求公诉机关抗诉后,方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应当设置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3、需要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将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一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要突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损害赔偿囿于物质损害的范围,将赔偿范围扩大为所有犯罪造成的所有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应包括精神损失。第三,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我国全面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财产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带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并可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原处理的司法机关帮助予以追赃、退赃。

7,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 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19 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六机关规定》第 12 条)。4. 调查取证权。⑴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⑵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⑶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5. 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6. 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 条)。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无需审判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2. 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最迟在开庭 3 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3. 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刑诉法解释”第 40 条)。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4.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判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六机关规定”第 12 条)。5. 调查取证权。⑴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⑵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六机关规定”第 13 条)。6. 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解释”第 68 条)。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8. 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55 至 157 条、第 159 至 160 条)。9. 非独立的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1. 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 306 条)。三、拒绝辩护是指什么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但是需要注意:⑴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刑诉法解释”第 38 条)。⑵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刑诉法解释”第 165 条)。⑶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刑诉法解释”第 38 、 1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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