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份有效的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三个特性进行辩护。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什么

2,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刑事辩护是检察院举证辩护人做好质证就可以根据起诉书、当事人的陈述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申请证人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56534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4,刑事律师如何利用证据的矛盾冲突达到辩护目的

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审判阶段开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准备工作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苏义飞,合肥知名律师,执业以来,常年担任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案件近千起,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各类专业知识,已经走向专业化发展,熟悉诉讼操作规程和技巧,能在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能在艰难中找寻证据,在反复思量中寻求以最佳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作风细腻,思维敏锐,庭审中言语犀利,为人诚恳率直,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苏义飞律师深知律师服务也是服务行业,应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踏踏实实的办理好每一件委托事务,在办案过程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有效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挽回和避免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为委托人规避法律风险为终身的奋斗目标。苏义飞律师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苏义飞律师的辩护尊重委托人意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敢辩、善辩和明辩。

5,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如何把握

庞志毅  “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然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人的认识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的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的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已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从实践看,对于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事实的证明,经常运用推定这一方法。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允许推定的事实,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这种推定具有法律真实性,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简述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文章TAG:律师如何掌握刑事案件证据律师  如何  掌握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