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律师事务所中刑事辩护方面哪些最好

我知道有几个事务所是专门做刑事案件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重庆中原律师事务所还有个在渝北空港的,搞忘了

重庆律师事务所中刑事辩护方面哪些最好

2,刑事辩护律师具备的素质主要有哪些

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有正义凛然的心,刚正不阿的胆;有坚持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刑事辩护律师具备的素质主要有哪些

3,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

题目考查的是辩护人保守秘密这一知识。注意其描述是,在抢夺一案中,也就说在这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转化情节,这是应当保密的。如果是其他犯罪,则应当告知司法机关。楼主注意,尽量不要钻牛角尖,出题人考察的考点一定要了解,司考题就是要让你去适应,而不是你去推翻。祝司考顺利!

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

4,辩护律师特有权利有哪些

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阅卷等。
律师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不一样,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什么解释

1、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2、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解释的种类也是不同的。3、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般为无权解释、任意解释、学理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都会用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你好!不是什么解释。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请追问。
什么解释也不是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护权等 程序方面:诉讼时效问题,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主体资格: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

6,请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别被有些律师的承诺给欺骗了,有些律师会承诺百分百取保,百分百无罪释放等等,一定要警惕这些违规承诺
看专业性、执业能力
我觉得律师价值的最境界就是成为一个法律人,为了实现法律的自由 、公平、秩序、效律而发挥自己的一点点作用。 当立法者立法不公时,律师可以最早察觉到,并作为民间代言人让人们知道,为人们呐喊; 当执法者犯错时,律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督促执法者依法办事。 当司法者偏向时,律师又以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当人们不懂法时,律师可以告诉他们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他们应该怎样去做。 但是:律师没有公权力,面对种种不公现象的存在,你只能表示同情和无奈,唯一能做的也就是不放弃自己的信念,为这种现象的减少做着默默的努力。 但是:律师也是平凡的人,为了生存,为了口饭吃,他们中也有很多人放弃了自己的信念,成为了个别人或某些利益集团的走狗。对此我们只能表示遗憾。 但是:我仍想说,律师是有用的,是可以做的很高尚的。是值得为之付出一生的

7,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可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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