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刑事诉讼

你好,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被告有罪,一封始终未查到书写人的匿名信,属于证人证言,要知道明确的人,所以本案只有被告人口供而已

06刑事诉讼

2,请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要花多少钱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律师接受委托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8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4、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50%。

请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要花多少钱

3,试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审判阶段开庭前会议、为开庭做准备工作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不答作业题

试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4,刑事案件检察院阶段请律师会见一次多少钱

根据城市,律师事务所规定,至少两千块钱,其实刑事案件请律师没用的,律师可以去看守所接见犯罪人了解案情,替家人了解犯罪人在里面的情况,关于案件的事,律师不会传达的。。。到法庭就是那两句话,法庭和检察院是一家人,律师是单独的。
这要看与律师是如何协商并签订的代理协议。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分三个大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律师是一次性收费还是分阶段收应该在双方协议中明确。
你好我就是律师,每个地方的收费不一样的,你是哪里的。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每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而不同,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刑事案件的会见只是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没有固定标准,要结合当地情况。以下是上海地区的供参考: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5,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职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两种诉讼职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辩护律师和公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与配合关系。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6,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和法律义务如下: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3、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4、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5、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6、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7、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8、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9、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0、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11、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2、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3、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14、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15、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1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17、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义务:1、律师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2、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据,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4、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6、律师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7、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5.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实务常用的文书有( )。

7,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

一、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 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19 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六机关规定》第 12 条)。4. 调查取证权。⑴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⑵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⑶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5. 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6. 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 条)。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1.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无需审判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2. 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最迟在开庭 3 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3. 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刑诉法解释”第 40 条)。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4. 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判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六机关规定”第 12 条)。5. 调查取证权。⑴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⑵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六机关规定”第 13 条)。6. 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解释”第 68 条)。7.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8. 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55 至 157 条、第 159 至 160 条)。9. 非独立的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二、辩护人的权利义务1. 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 306 条)。三、拒绝辩护是指什么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但是需要注意:⑴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刑诉法解释”第 38 条)。⑵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刑诉法解释”第 165 条)。⑶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刑诉法解释”第 38 、 1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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