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哪些卷可以阅,刑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去阅卷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2-05 22:55:17
1,刑事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去阅卷

2,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复印哪些材料
在检察院的所有材料。。。记住。。。所有。。。也就是所有卷宗,准备好钱。。。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无权查阅笔录,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一切材料。
3,案件在法院律师能否看卷由那个部门决定
民事案件不存在律师阅卷问题,而对刑事案件,律师阅卷在检察院起诉环节,这是律师的权利,不需决定,只要预约就行。案件到了法院,确实要阅卷的要与承办人联系。最近外出学习,迟于回复请见一般在法院阶段可以看到完整的案卷并且可以复制。案件到法院后多长时间开庭法律未做要求根据法官安排而定,但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再咨询或电话联系或面谈。
4,律师在刑事侦查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可从公安办案单位调阅哪部分卷宗
什么卷宗都不能调,虽然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但是除了会见权宽松了之外,其它什么毛权利都没有增加,什么证据都看不到,哪怕是鉴定报告,辩护个球。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如果是技术性的材料,律师可以复印的(鉴定结论等等)。其他的要等到检察院去看了。您好!刑事案中被害人的律师可以调阅卷宗,也可以复印资料。谢谢阅读!
5,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做什么
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做以下事项: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能够行使阅卷权。阅卷权就是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从而全面掌握案情。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到审判阶段,所以,如果在本阶段发现案件存在错误,相对更容易挽回。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能够行使阅卷权。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都需要领哪些卷
若是所里的,最好把办理刑事案件所需要的十九种文档类型都准备好,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购买。若是个人办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委托代理情况及所处的案件阶段而有所不同。你好,可以找一下益清律师事务所侯锦彬律师。以下是该律师的个人资料,供你参考!侯锦彬,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在南开大学期间在知名教授的带领下系统地学习和研究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能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各种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年轻律师中的榜样.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发挥律师作用,努力服务所需之人”的理念,认真务实,诚信为民,以业精于勤的精神积极进取,擅于钻研。曾办理过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良好的执业律师人际关系,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受到了律师界、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8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家属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出庭辩护,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阅该案的全部卷宗,取得了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做出了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2010年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其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由于其属于外来打工人员,户籍属于外来农村户口,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户籍进行赔偿约17万元。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其家属来津务工已有两年有余,且办理了暂住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户籍的标准进行了主张,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赔偿其40余万元。本律师职业期间,与天津电视台《新说法》、《都是报道》进行了多次合作,为其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天津电视台的较高评价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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