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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证据搜集

可以的,不过风险很大。这个人法庭上改口的话,律师就要被定“律师伪证罪”。
可以提供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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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案件开庭前律师在哪看对方的证据目录吗

对方证据只能供参考,最重要自己要主证,自己的证据要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
去法院讲
在法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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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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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是怎样的

填写刑事诉讼证据清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 第一,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 第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 第三,页数,看自己提交证据中的页码确定; 第四,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 第六,备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

5,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在什么街段取证最佳审查调查取证

1、刑事案件,证据主要是来自于公安机关!律师很少去调查取证的。2、但是律师越早介入越好。因为拘留期(自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解决掉比较多的事情,尤其是让嫌疑人不要乱说,不要大包大揽
律师可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6,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是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听资料。
书证 物证 证人 证言 视听资料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都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当然是在证据被证实客观真实的前提下
物证,当事人陈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辩护律师王迎庆律师 纵横法律网 王迎庆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纵横法律网-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张仁东律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说明供述在整个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供述可以是整个案件侦破、认定的突破口,也可以是中枢神经,因为它可以将其他证据互相联系起来形成索链。鉴定结论是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中涉及最多的,也是影响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鉴定结论具有程序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勘验、检查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它有一个比较鲜明的特点,就是客观性。这是由制作主体特定,记录内容限定两方面保证的。

7,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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