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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要花多少钱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律师接受委托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8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4、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50%。

请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要花多少钱

2,经济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律师费用多少

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三)审判阶段: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经济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律师费用多少

3,死刑案件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法律并没有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特别赋予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利,因此他们的权利基本是相同的,包括:1、阅卷的权利。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2、会见通信权。即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调查取证权。即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4、获得通知权。即对案件的移送情况和开庭时间,有获得办案机关通知的权利。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法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6、提出意见的权利。即辩护人可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8、保密权。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保密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义务。9、拒绝辩护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等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的义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死刑案件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4,一般刑事案件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和律师协商解决,参考如下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这要与所请的律师协商,现在律师收费都是协商。以下北京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供你参考: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案件):10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10000元; ·审判阶段(一审):20000元; ·审判阶段(二审):20000元; ·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阶段:20000元; ·死刑复核阶段:50000元; ·申诉案件(含被害人一方申诉):40000元。 涉黑、涉毒、职务犯罪及中院一审的案件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曾代理一审的,二审代理费减半收取;在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当事人持低保证明或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生活困难的证明的,代理费可以适当降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收费另行协商。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差旅费每件每阶段收费2000元,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

5,二审刑事案件诉讼律师费标准是多少

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案件难易程序不同,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委托人可以与律师进行协商。以下是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请参考:  《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没有统一的标准,与律师协商确定。
这个费用的标准各地是不一样的,各律师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关键在于自己的谈判能力,只要律师愿意就行。上海最低是3000元,这是最低的了。
原来代理了一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直接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具体可与律师协商,变化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各省司法厅都有地方性的收费标准。可以作为参考。陕西省律师收费标准: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6,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其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刑事诉讼法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与被害人特有的控告权加以区分;报案、举报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一般的单位和个人,而控告权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和举报的对象是针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控告的对象是侵害其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报案和举报是单位和个人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形式,既是权利,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而控告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不控告、不起诉。  2、有权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变化,被害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受到法律制裁,关系到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  4、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证了被害人可以充分、独立的行使控告权,避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有关机关懈于职守而受损害。  5、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应当让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1、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不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案件的知情权的基础上,应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的以下诉讼活动也应告知被害人: ①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受理机关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 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同时,也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并允许被害人申请复议。 ③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采用挂号邮寄、亲自上门送达等方式确保告知书及时送达被害人,并应认真听取其意见;为确保被害人尽快了解起诉案件情况,建议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将起诉书直接送达被害人。 ④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所有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的一审判决,也必须等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未请求公诉机关抗诉后,方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应当设置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被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 3、需要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将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一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要突破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损害赔偿囿于物质损害的范围,将赔偿范围扩大为所有犯罪造成的所有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应包括精神损失。第三,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我国全面确立财产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财产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带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并可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原处理的司法机关帮助予以追赃、退赃。

7,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刑事案件开庭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二审案件除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其他通常不开庭。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如下: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审公诉程序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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