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辩论,刑事案件审理时需不需要公诉方当庭选读公诉书要的话在何时宣读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1-15 01:52:04
1,刑事案件审理时需不需要公诉方当庭选读公诉书要的话在何时宣读
本人是检察院公诉科的,楼主找对人了~1、开庭审理案件当然需要宣读起诉意见书,在刚开庭时就要首先宣读起诉意见书。辩护方不需要宣读答辩状。不过辩护方在最后的结案陈词中可以陈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实践中律师不可能宣读全部答辩状的,很多律师也不会刻意写一份答辩状。因为庭审时间有限,审判长不会把时间用在听律师读这些东西上。2、公诉书(起诉意见书)我虽然有,但由于怕违反单位纪律,不能上传到网上。请谅解。不过起诉意见书的范文和模板楼主在百度里搜一下都很容易搜到。包括答辩状。
2,律师作为辩护人最早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B.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C.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嫌疑问人被讯问时就可以聘请律师,正常情况下如果确定被刑拘了,马上就应该聘请律师介入提供辩护。
3,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有什么技巧
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你可以这么理解,法庭上的辩论是一种在特定场合中的基于常规辩论的特殊辩论。常规辩论中用到的技巧你都要学会,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气势、手势、流畅、自信、犀利和应辩等等。有理不在声高,在有的法庭,有逻辑有法律依据冷静平和的发言有时候起到的作用更佳。重要的是如果你要做诉讼律师,你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风格,而不是一味一种强势的风格。希望采纳任何一个人在被法庭判定为犯罪分子前,都被叫做“犯罪嫌疑人”。有时我们即使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但仍要按法律程序办事。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高官,是平民,还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人冤枉的清白之人,在法庭定案之前,都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因为通过专业律师的辩论,能够更好地把事实,证据和证人呈现出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且你说的“明明”也有可能是事情的假象,用律师辩护就能尽量避免冤枉好人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当然,有时也会发生由于证据不足或有可钻的漏洞而使犯罪分子没能被绳之以法的事情,这虽让人遗憾,但只是少数,只能等法律逐步健全了。而且,你要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道自在人心”嘛。
4,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能够行使阅卷权。阅卷权就是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从而全面掌握案情。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到审判阶段,所以,如果在本阶段发现案件存在错误,相对更容易挽回。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能够行使阅卷权。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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