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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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2,刑事案件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是可以向证人进行取证的,包括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等。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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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一般用什么办法找证据

法律分析:可以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查,即法院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的律师持令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其实质就是,法院的调查,由律师出面前往。调查令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方面:(1)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2)查询公安报警记录(但有的公安机关拒绝律师持令复印及摘抄,即只准看,不准摘抄及复印);(3)查询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4)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5)查询医院涉案当事人的病历(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疗等);(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给配合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衍生问题: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什么法定条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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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在执业期间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法律分析: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律师调查取证需要什么

律师调取证据需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1、辩护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2、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3、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4、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5、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6、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7、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6,律师在什么阶段可以调查取证

律师如果能够通过取证获得有效的信息是比较好的,但是也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取证,那么律师什么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律师什么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律师什么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调查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外,还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排除在侦查阶段之外。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以使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情,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侦结意见和审查起诉意见。二、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2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4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5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三、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需要多久 律师调查令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调查令是地方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为帮助当事人克服采集证据能力的不足、扩展当事人采集证据的手段而进行的探索,所以各地法院推行的调查令制度在运行程序内容设置上不尽相同,特别是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使用规范和要求等,更是做法不一,可能出现跨区域执行调查令发生冲突和障碍,文书格式不统一难以被社会认可,或者调查令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调查不成功等情况。 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律师什么阶段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知识,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进行调查取证,但是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违法,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7,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 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 法律依据;   6. 对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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