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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东阳的我在桐庐法院可起诉吗

1、如无双方合同约定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情形,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你好,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要看有无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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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案例悬赏50帮忙解答谢谢

抢劫罪中止,构成强奸罪(未遂),期间轻伤害依附强奸罪以实质的一罪依强奸罪论处。 1、抢劫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该罪犯的主观方面发生了改变,一、客观条件成就导致主观犯意转而强奸,放弃抢劫;二、抢劫罪的法定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主观放弃未完成;三、未完成有嫌钱少的客观因素在其中,但主要是该犯因抢劫的最终目的未达到而主观上主动放弃了抢劫(如该罪犯要抢1万元,但在实施中发现只能抢100元,主观上遂放弃抢劫行为)。 2、构成强奸罪(未遂),该罪犯的强奸行为已实施,但在被害人的哄骗之下产生了错误认识,暂时停止了犯罪行为,但同时仍欲达到其犯罪目的,只不过在这里产生了一个犯罪行为的中断,这一中断并没有使罪犯主观放弃犯罪行为和目的,故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和犯罪中止的彻底性,仍构成强奸,后因被害人报案而未遂。 没想到这个案子又被问出来,还记得曾和此案的定案法官一起讨论过。当时我与法官意见略有不同,争议焦点集中在“强奸罪是中止还是未遂”,毕竟做律师久了总是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维护犯罪嫌疑人,最后的判决如上两级检察院和两审法院均同意该案判决,现在看来是没错的。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是否数罪并罚。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看,李某有抢劫的故意,而且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所以李某构成了抢劫罪。李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因为李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着手,未得逞是因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可以视为意志意外的原因,故应该属于强奸罪未遂。
同意“抢劫罪中止,构成强奸罪(未遂),期间轻伤害依附强奸罪以实质的一罪依强奸罪论处”的观点。
这个题,我强奸考虑错了,应当定强奸未遂
行为人犯了2个罪,应当数罪并罚 我认为抢劫应当定既遂,强奸应当定中止. 抢劫已经把财物拿到手了,嫌少放弃了财物.但是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所以应当定既遂,强奸虽说有对方机智成分在内,但不可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有主动放弃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数罪并罚: 抢劫既遂,强奸中止.
同意楼上观点:抢劫罪中止,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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