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

这个问题,每个律师能力不一样各有所长,总体都是依据法律、证据、他人的笔录、鉴定结论等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案件的证据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如何举证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提起,则需要提供你母亲被其打的证据,以及受伤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派出所报案记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如何举证

3,在法庭上出了代理律师举证当事人需要做些什么

如果你已经委托了代理律师,那么律师会在庭前和你沟通诉讼策略,一般不会建议当事人过多发言,以免构成自认。但有时,法官会直接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尤其是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里,此时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庭前沟通的情况作答。

在法庭上出了代理律师举证当事人需要做些什么

4,刑事诉讼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5,如何做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一、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建议刑事诉讼法对第34条进行修改,在审判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全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二、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三、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要关注律师辩护覆盖的“数量”,而且更要确保律师辩护的“质量”。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存在法律援助律师“走过场”的现象,“刑事辩护”沦为“形式辩护”。四、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流程覆盖。

6,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由于法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无法可依,因此,法官在法律真空状态下,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其举征责任分配行为的重要原则。这毫无疑问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的意义。  同样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同时还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不但要考虑分配程序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还是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承担都应予以适用。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2、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某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推定无罪”,如果检察院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应判决其无罪。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仅要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只有所有证据都排除了所有的合理可能性,才能宣告嫌疑人有罪。

7,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一审的实务

1、阅卷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诉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冬季、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诉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一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3.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等情形,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全露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6.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案件  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7.出庭准备  (1)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位于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2)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是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3)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法院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8.法庭调查  (1)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3)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4)辩护律师对指控方的出庭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从一下方面进行质证:  a、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b、证据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c、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d、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e、证据前后是否有矛盾。  f、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据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法庭辩论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10.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二审、再审、复审都可以发回一审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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