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是什么

律师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正。法定义务为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和对法律行为的遵守。法律顾问对于不愿意在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客户或其他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和信息,应当保密。根据合同规定,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办理其他委托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作为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律师,应在其受托人的职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一方可以拒绝委托律师为自己的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担任律师、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参加调解、仲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件等工作。

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是什么

2,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为: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3、审查起诉阶段:除上述侦查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4、审判阶段:除上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3,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作为辩护人,他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的意见,维护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职责,提出有充分说服力的材料的意见。材料来源一般由(1)正确运用司法机关侦查,调查的材料。(2)同被告人会见及通信中获得的材料。(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获取的材料.辩护人没有侦查权.辩护人非法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在实际中律师作辩护人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促使他端正态度,坦白交待,认罪服法,收到良好效果,这实际上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是完全一致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行应当 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在阅读券或是向民法院了解案情时,发现被告人隐瞒了重要罪行,或是在自行调查中发现了司法机关坦白交待,否则律师可以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委托.但绝不允许向被告人泄露司法机关或律师本人掌握的有关情况.(2)如果被告人主动向律师陈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律师要鼓励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如被告人拒绝向司法机关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和摘录本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和证据材料.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阅卷的处所.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3.辩护律师可以与的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以赁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以及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在看守所或其监管场所会见被告人,看管场所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4.辩护律师可以持法律顾问处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对开庭日期的确定,应当留有辩护人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延期审理,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的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6.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发问;可以对当庭宣读和出示和各种证据材料提出质证;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等等.7.凡属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交辩护人,第一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法堤起抗诉,也应附书副本交由法院转交辩护律师,凡有辩护律理由参加的案件,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辩护律师副本。8.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会见被告人,询问对判决,裁定的意见,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9.辩护人发现被告人隐瞒重大罪行,经辩护人耐心教,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辩护人可以拒绝继续为其辩护。10.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和指定为辩护人以后,除非被告人坚持拒绝让其继续辩护以外,就有义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负责到底。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充许伪造证据或者串通被告人弄虚作假,曲解法律对抗审判,逃避惩罚.对在辩护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严格保守秘密,交有义务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有什么作用

以下文章,可能有助于解答你的疑问辩护律师的作用,常见的几个错误认识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但是,不见得每个委托人对以上作用都能正确认识,甚至存在以下常见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生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认识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辩护律师没什么用,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但还是有。持这种观点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关系,或者不相信律师。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谨慎接受委托。 错误认识三:以结果论英雄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的作用,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通常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其次,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监督公检法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之一。 错误认识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预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让当事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错误认识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并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等诸多要求,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选择是获取合适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但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5,审判长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职责都是什么

李先生准备将玫瑰送给心上人 本报记者 周凡力 摄 本报讯 (记者 夏雨 实习生 李孟圣) 昨日,合川男孩阿勇和沙坪坝女孩小露公布了他们要结婚的消息。喜结良缘,原本是一件好事,但他们身边的朋友们听闻后均非常震惊,厨房油烟净化器。因为他们决定结婚时,这对新人还从未见过面,只是通了5个小时的电话而已。 记者从网上搜索到,长春市曾经有一对男女在通7个小时电话后就决定结婚的案例,但是阿勇和小露的这次结合,刷新了国内已知最快的“闪婚”记录。 28岁的阿勇目前在主城区自主创业。在一次朋友聚餐时,阿勇说想找个人结婚,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朋友很快就给阿勇介绍了一个做保险行业的沙区女孩小露,小露今年27岁。朋友把小露的电话号码给了阿勇,还催着他赶紧与对方联系一下。 2月13日,阿勇拨通了小露的电话,没想到一聊就是5个多小时。“电话里什么都聊,各自的基本情况、工作、喜好啊什么的……”阿勇说,二人越聊越热乎,干脆就在电话里决定“把婚结了”。“要不是还没有见过对方父母,说不定第二天就去领证了,油烟处理设备。”阿勇说。 拜见父母、通知亲友 4天走完所有“过场” 从认识到熟悉,到拜见双方父母,选择新居,通知亲友,通常人们都会花上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可是阿勇和小露,走完这些“过场”,只用了短短4天时间。看看阿勇和小露的日程就知道了。 ■2月13日,通5小时电话,决定结婚。 ■2月15日,见面,看彼此的房子,厨房设备,购买装修材料。 ■2月16日,带小露见父母。 ■2月17日,带阿勇见父母,并向亲友公布结婚消息。 “见了面并没有失望,”阿勇说,朋友之前都做了铺垫的,大致介绍了一下彼此的情况,心里都有数了。 “我们都是冲着结婚的目的,才通电话的。” 阿勇说,而且彼此都不是看重相貌的人,当然没什么好失望的。 各方说法》 当事人: 符合彼此的择偶标准 阿勇说,小露和他条件相当,也刚好符合他选择老婆的标准:都市白领、本科学历、身高和容貌均可、有房有稳定收入。而小露也认为阿勇聪明上进、肯吃苦,符合她的择偶标准。“两人一致觉得,这样能降低恋爱成本,比非法同居好。”阿勇说,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他们都“有空结婚,没时间谈恋爱。” 双方父母:都没意见 阿勇告诉记者,他和小露的父母已经见过几次了。对于二人的婚事,小露的父母赞成,而阿勇的父母,则从来不干涉儿子的私事。阿勇说,去民政局领证,也就是这几天的事。 朋友: “大家都以为他疯了” 最开始公布结婚的消息时,油烟净化设备,阿勇身边的朋友都不相信。“上周不还单身嘛?怎么就结婚了?”当朋友们得知阿勇和小露仅仅通过5小时电话就决定结婚时,朋友们由不相信变成了震惊,“大家都以为他疯了!”阿勇的一个朋友说,哪有通个电话就决定结婚的?很多朋友连小露的面都还没见过,静电光解油烟净化器。 “见过小露的,都觉得她可以,是个不错的结婚对象。”令阿勇欣慰的是,有几个朋友是支持他的。 专家: “闪婚”不稳定因素较多 心理咨询师杨瑞说,低空排放油烟净化器,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男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一般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彼此都需要一个培养默契、相互容忍的磨合期。双方有什么缺点或是生理上的疾病也能在长期的接触中知晓,如果时间过短,知晓率往往要大打折扣。“闪婚”的双方,往往不够相互了解,难以获得幸福。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成员陈宏,也从爱情的角度分析了“闪婚”,他认为,爱情应建立在彼此深入了解的基础上,“闪婚”并不排除一见钟情,最后白头偕老,但以这种方式组成的家庭,油烟净化器厂家,毕竟缺乏爱情的支持,不稳定因素较多。 记者手记》 祝福他们战胜时间 “结婚有时间,但恋爱没时间。”这对于现在很多年轻白领阶层来说,不能不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但像阿勇和小露这种靠5小时电话就互定终身的事,放到每一个人身边,净化器,可能会变得慎重、不宜过分提倡。但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选择,也相信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在做出“闪婚”决定时,他们或许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 当然,“闪婚”也有成功的幸福案例。只要彼此欣赏,真心相爱,互相包容,同甘共苦,谁又敢说他们闪电般的婚姻不能长久呢?祝福这对新人能战胜冷酷的时间,战胜易于平淡却又充满诱惑的生活,战胜一切“闪婚后闪离”的惯例,相伴一生。(双方当事人系化名)

6,律师的使命是什么

作者:任景华律师,女,现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疆大学法学学士。1993年毕业,1998年开始执业,有多年法学教学和律师实务经验,曾在企业担任多年法律顾问,并在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法律部门任职,熟悉各类企业的运作流程。参与企业改制重组项目的相关工作,同时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律师法草案第二条规定“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笔者认为应该改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命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理由如下:1、使命具有义务的含义,律师根本义务应当是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使命;3、中国律师只拥有请求权(律师的最大特点是被动、消极、请求权。他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解除强制措施、请求会见、请求调查等等),请求权的作用是相对的,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法官手中),如果要求一个只具有请求权利的人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4、律师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可以通过请求权来请求削弱公权以维护人权,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5、律师完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就是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了贡献。但律师能否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笔者提出两种不同结论,与大家商榷。1、作为律师个体,必须有追求法治、公正、人权、民主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感,这是律师使命的精髓,追求这个使命就是让我们的社会更公平、合理、其中当然包括让司法更加公正、市场更加有序,让市民与政府的博弈更加健康而不具有破坏性,从而达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2、作为律师法,不应当将维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定义为律师的使命,就像一个人应当有理想,而不能由国家将个人理想定义为行业义务。 每个职业有每个职业的职业伦理和职业担当,这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这同时决定了不同职业的不同使命。法院和公安、检察院及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是他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以刑事案件为例,公安、检察院的职责是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控诉被告人有罪、罪重;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法院的职责是居中依法秉公裁决,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也不放纵一个有罪的人。从上述职责分工中可以得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法院的使命,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作为法律赋予律师的义务这将和律师的职业担当互相矛盾。律师的职业担当要求律师在当事人的委托权限内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收集、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 [执业保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无检举、作证的义务,但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危害他人生命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除外。”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则要求律师检举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要求律师在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不仅要为委托人考虑还要为对方当事人着想,要求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时不仅要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要提出被告人有罪的意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使律师不能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陷入两难境地,使当事人放弃律师从而使律师退出法律舞台。 律师目前的权利不足以使律师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律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是基础,事实不清,维护合法权益就成了无源之水,成为空谈。事实只能通过证据来复原,证据确凿,事实才能清楚,因此取得证据是律师办案的根本,律师只有能够调查到确凿的证据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律师拥有怎样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呢?律师法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根据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需要,有权调查,收集、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律师的申请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有必要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支持。”这就是说,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不配合;律师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时,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予以审查,只有司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能得到支持。律师所拥有的调查取证权不足以保证律师取得办理案件的相关证据,这将直接导致律师因证据不足而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想,律师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困难,怎么能担当得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呢?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崇高理想,是广大律师和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官及检察官共同工作成果的积累,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使命的体现。

7,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直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有权行使辩护权,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但是,根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辩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接触的仅仅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不包括侦查机关搜集的其他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较详实地接触案情的时间也只能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即便如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外,检察机关在庭审之前不再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而只是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有些检察机关将“主要证据”限制在很小范围内,并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全部“屏蔽”,致使辩护律师于庭审之前根本无法看到全部相关案件材料。这样,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下,辩护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加之律师调查取证权仍然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前难于获取有利于辩护的有效证据信息,庭审中更无法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提出有价值的质证意见。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庭审前也无机会了解案件的证据,更无法针对证据瑕疵做好反驳的准备,只是在开庭时才开始对据以定案的证据有所接触,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充分、仔细的辩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本就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来说,其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并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行使,这与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精神相悖。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予以同样的规定,同时252条予以了进一步解释规定:“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很显然,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已经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律师发表意见是建立在了解案情事实的基础上的,只有知晓全部证据后才能进行。鉴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只可以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不包括侦查机关搜集的其他证据。很显然,此阶段辩护律师发表的意见也只能是很抽象的,上述规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形同虚设。 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护律师享有完全的阅卷权与知情权,才能使辩护律师有效、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证据开示,辩方对全案卷材料的知悉权得以满足,可以全面了解控方支持起诉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从而能够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和行使辩护。同时,辩方在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方面的劣势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保障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实现了与控方在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对抗,从程序公正的角度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控方也可以在证据开示中了解辩方掌握的证据,以便准确地指控。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序地揭露犯罪,准确惩治犯罪,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这在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在审查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后,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基本消失,控辩方申请休庭或要求延期审理的情况也随之减少,有效保证了庭审的连续性,证据开示也为法官理清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法官把握庭审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并通过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模式,把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庭审重点,对双方无争议部分简化调查程序,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结合,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由于证据开示能够保证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建立在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概率大大增加,上诉和申诉的可能性明显减少。 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有利于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运行很不通畅,突出表现就是公诉案件中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较低。而且,不起诉制度存在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检、法两机关的工作压力。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有关。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新刑诉法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时间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而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是以对案件情况的知情权为前提的。如果对案情不能充分的了解,那么,辩护权的行使只能是一句空话。可是按照现有的立法规定,辩护人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查阅的证据信息仅限于诉讼文书和鉴定技术性资料,这些有限的信息对于辩护人了解案情并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显然是不够的。如果按照案件事实,存在或有待获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据,而辩护人由于不了解全案事实,就不可能及时展开针对性调查并向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请求,从而使本可不起诉案件最终被起诉的可能性增加。实践中,有些案情提起公诉后,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和理由,检察院又没有理由否认辩护人的意见而不得不撤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如果能扩大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展示的范围,控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及早发现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述现象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说,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将会为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和顺畅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 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参加者除主持证据开示的检察官外,主要还有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在证据开示制度中,大家立场不同,可以形成抗辩式格局,各方在抗辩式格局下调查核实证据,彼此可以形成良好的沟通。对于被害人来说,经历了公开的证据开示,较容易相信结果的公正性,并愿意接受不起诉的结果,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沟通不利,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仅根据自己的判断提起自诉,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在主持证据开示的过程中,能听取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可以防止偏听偏信,对事实达到最真实的认识;另一方面,将不起诉暴露在“阳光”下,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促使检察官秉公执法,减少人们对检察官不起诉的疑惑,促使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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