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知道 成都律师都怎么收费的阶段怎么收的刑事案件 求

1. 你好,刑事案件收费是看你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一般收费是如果只是会见当事人那么收费1千元一次,如果是全全委托那么收费不会低于万元。2. 我们是成都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团队,也处理过很多刑事案件了,如果你有什么刑事方面的法律疑问建议你可以先给我来电话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情况我给你做一个初步分析。
这个不清楚,作为同行也不好评论。建议你在委托前,与律师当面面谈,对他的能力有个直观的认识。
那要看你的案子啊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本律师收费按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办法执行,可以协商收费,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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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打官司需要多少钱 律师收费标准

1. 今年成都出台了新的律师收费标准,就民事诉讼而言标准如下: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2. 本所是在成都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我们收费还是沿用的老标准,根据案件情况及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方式和金额,如果你有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你可以先通过来电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情况,再说下一步的委托事宜。
要,诉讼费一般也就100块钱。但是自己要请律师的话,的给律师出律师费,具体给律师多少费用,则根据你所诉讼的案件的金额,薄一定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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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刑事案件律师费多少钱

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案件难易程序不同,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委托人可以与律师进行协商。以下是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请参考:  《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建议与律师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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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请律师怎么收费

收费什么的到不是很清楚,但是帮你搜了下【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3235【管宇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6331【郭洪兵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3728【蜀达律师事务所】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7768【黄强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3371【陈远发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7550【左明贵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7663【朱洪莉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6540【高涛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3182【刘光辉律师】免费热线:4001-060-183转 31481.聘请专业律师。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个方面,律师不可能对如此多的法律规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各有所长。因此,在遇到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案件时,建议对症下药,找在此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2.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人们普遍有一种迷信权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请律师方面也会抱着“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实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所以对于一般的简单案件,普通律师就都能办好;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相对好一些。
除特定类型的案件外,律师收费实行市场化,自主协商。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放开部分律师服务价格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5〕8号,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5,在成都打一场官司律师费怎么收的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第十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10000000元以上           2%-1%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可以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建议与律师协商确定。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第十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6,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收费的

遇到刑事案件纠纷的时候,就涉及到请律师,没有律师帮助自己的话就很难摆脱案件的纠纷,也很难争取到轻判、缓刑等。那么刑事案件请一个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呢?律师的收费不是固定的,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浮动是正常的,律师收费不仅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也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还有各个地区的收费也会有所差异。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般是分阶段收费,即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每一个阶段不同,每一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律师便知。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的标准:(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二)代写法律文书: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5000元/件;2、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案件:2000-9000元/件;4、二审案件:2000-10000元/件;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800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二、计时收费的标准:50-1000元/小时。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标准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三、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 25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 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 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 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 5、100万元以上 0.5% 20%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四、代理行政案件 一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办理一审行政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有财产争议的 按民事(经济)案件规定的比例收费。

7,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收费

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只能先收费。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收费,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费用,也可以按阶段支付代理费用。关于这个收费标准的问题,不同的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是按阶段来进行的。但总之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实现风险代理,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收费,一般是分侦查公诉审判等阶段收费,收费标准因人而异,具体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即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06-1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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