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开庭前做什么准备,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2-11-18 22:41:26
1,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律师的工作有哪些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刑事律师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阐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刑事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刑事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刑事辩护律师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延期审理。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2,刑事开庭前的准备手续主要有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开庭前的准备手续:1.准备相关材料,常见的相关材料有阅卷笔录、相关的法律规定;2.告知当事人庭审注意事项;3.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刑事诉讼法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有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4,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
一、怎样做开庭准备?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5,开庭前律师要做什么
法律分析:开庭前律师要做的准备是包括收集跟诉讼主张相关的一些证据的材料,因为这样的一种证据的话,需要提交给法院来进行一个审理,当然有一些证据自己也是收集不到的话,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来进行申请调查的,还有就是委托律师来处理相关的事项。如果是原告家属的可以做以下准备:1、收集与诉讼主张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2、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如果是被告家属的可以做以下准备:1、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围绕诉讼主张收集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反驳。3、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律师开庭前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庭前准备阶段1、事实整理(1)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潜在需求,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给予初步建议;(展示专业能力和专业形象)(2)接受委托后,与客户进行全面沟通,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制作详细的工作底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要保存复印件,将原件交还当事人;(3)整理案件代理思路,制作补充问题清单及补充材料清单,让当事人书面回复;(4)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特别是对案件办理至关重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材料,律师需要调查取证;(5)初步确定案涉法律事实、待证事实。2、法律观点梳理(1)判断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案由(强化案例检索和学习),确定诉讼请求(考虑请求本身是否清晰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可靠);(2)就对方请求事项逐项进行答辩/抗辩,考虑是否需要提出反诉请求、追加第三人等;(3)围绕聚焦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梳理和检验法律依据、判例经验、法理支撑;(4)应高度重视保全续保的问题,做好对当事人的提示工作。3、对方观点预判(1)预判对方可能引用的法律规范、(建议大量研读类似案件判决书)、对要件事实的观点、对证据的观点;(2)分析对方提交相反证据和核心证据的证明目的。4、案件核心争议点归纳(1)切勿遗漏潜在争议点;把握和厘定核心争议焦点的争锋性;(2)充分了解对我方不利的材料,找出其形成、形式、内容、时间及与其他证据的一贯性等方面的瑕疵;(3)区分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形成、精简修正、检验争议点清单。二、庭审准备阶段1、证据整理(1)开庭前系统整理主诉证据或者被告的应诉答辩证据;(2)预判相对方可能提出的对抗性主张和观点,组织反驳证据和补强证据;(3)梳理其它可能影响裁判者心证的证据;(4)开庭前完成证据形式合法性的准备(开庭前一周完成证据原件核对,开庭前一个月完成证据翻译或公证认证手续)(5)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同时制作证据目录,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2、庭审方案准备(1)全面归纳和梳理案涉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2)进行充分的法律检索(相关案例和裁判观点),并摘录整理;(关注己方主张的法律条文及其适用的例外情况)(3)开庭前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明内容与待证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可将质证意见拷贝给法官和书记员)(4)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预先拟定若干需当庭提出的问题向对方提问;(5)草拟初步的代理意见/答辩意见,作为开庭时发表辩论意见的提纲;(6)庭审前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调解(文件当事人自己签字+代理律师签字)。3、与当事人的沟通(1)开庭一周前,就庭审策略、案件事实梳理及证据原件核对等事宜,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打消当事人出庭的紧张感;(2)对出庭当事人作庭审辅导,谨慎确认有关事实;4、其他开庭材料准备(1)律师证原件、加盖律所公章的公函;(2)若当事人或己方证人出庭或旁听,事先通知其携带身份证原件。
7,刑事辩护的庭前准备有哪些
1、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即视为双方均同意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仲裁规则是指导整个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仲裁规则、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这些文书对指导当事人正确参与仲裁活动具有很大的帮助,值得当事人认真研究,并按照规定准确行使相应的仲裁权利。2、按时选好仲裁员。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区别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来裁决案件,而诉讼中审判庭的组成是法定的。选择仲裁员,是仲裁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行使好此权利,应注意以下三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应看清仲裁员名册中的相关信息;根据适用程序确定的仲裁庭人数行使选择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分别由全部申请人或者全部被申请人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有权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述异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附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4、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开庭时必须携原件出庭以供质证。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上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5、提出答辩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的意见,这有利于仲裁庭在开庭前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在开庭时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答辩仅是反驳或者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就同一个争议事实反过来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且希望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提出反请求,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在庭前必须对相关事项做好准备,特别是涉及到法律适用情况、证据的提交情况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准备情况,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没有认定的,可以导致在刑事辩护上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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