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会见律师费怎么算,刑事案件一般律师费是怎么算的费用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律师咨询 2023-01-03 18:11:31
1,刑事案件一般律师费是怎么算的费用是多少
刑事案件的律师费一般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标准不同一。具体参照物价局和司法厅(局)的规定。要看什么类型的案件,还要看案件在什么地方。刑事案件收费一般要和律师当面协商。
2,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费各地不同,建议当地咨询委托。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3,刑事案件律师费怎么算
一、刑事案件,是罪责自负。即打人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提供法律服务分三个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收费,可以按阶段收、也可以合并收。按规定在5000-15000元左右,实践中,具体收费也可以与律师协商收费。
各地不同的,不过我可以发广东的给你参考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4,请问一般的刑事拘留案件在苏州吴江区请个律师需要多少费用 搜
亲,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 25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 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 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 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 5、100万元以上 0.5% 20%鉴于各地律师收费不一样不如 问下 贴吧上的 {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的苏州该律师 工作者哦。
5,苏州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依法办事,按司法局,物价局,发改委统一规定标准执行法律服务收费,进入官网即可明白1、货款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的苏州律师收费标准实行区间收费,即存在收费的上限和下限,你所说的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之间相差了将近一倍就是这个原因造成的。2、你可以在收费的上限与下限区间范围内与律师协商确定具体的律师代理费数额。3、民事案件的苏州律师收费标准具体如下,你可以对照后自行计算。(一)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二)涉及财产小于1万元 2500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 4-7%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 3-6%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2.5-5%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 2-4%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1.5-3%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 0.7-2%大于1亿元 0.5%你好!依法办事,按司法局,物价局,发改委统一规定标准执行法律服务收费,进入官网即可明白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苏州律师收费
1、“这到底怎么回事啊? ”:这很正常,因为律师收费的办法是,各省有一个基本标准,在该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浮动范围。 而且,律师的水平不一,收费也不同,一些大律师、名律师的收费自然就高。 你看看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费[2007]5号)就明白了。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9/44/1f4cc2393a8e4da056d3eb82690d0e79_0.html 2、“我该相信哪个?”: (1)不能以费用高低来确定相信哪个,虽然一般情况下价码高的律所应当水平更高,可也有自己拔高的。 (2)只能看你在咨询时哪一个给你的回答更贴近、更靠谱来确定选择哪个所:要明白,你请律师不只是去给律师送钱、也不只是为省下几个钱,你请律师是让他为你办事的,当然只能以他的办事水平来决定相信谁、请谁了。 一个真正的好律师,虽然你付律师费时可能会比请其他律师多花了一点儿钱,但如果他有独特的思路和办法,为你堵住了漏洞,给你挽回的损失好歹也比你请他时多花的费用要多。 相反,请律师时只为省下“两万”、而请了一个水平不太好的,一个疏忽就会让你少拿回这笔钱的。 所以:该相信谁,要靠你自己在咨询中的判断,请律师要请有水平的,不一寂要请价高的、有名的、牌大的,但一定要对你的案情能细致了解、有一定经验的。 3、“因为老板的态度,仲裁以后会有上诉,终审之后会有申请强制执行,而我对法律一窍不通,应该要请律师的吧”: (1)仲裁后对裁决不服,不是“上诉”,而是到法院“起诉”。 (2)老板的态度不一定就决定会有“上诉”:如果证据确凿,老板明知不会胜诉的,他就不一定再去起诉了:他也会请律师、或是找懂法律的人咨询的,也不会明知无法胜诉还拿自己的钱去垫诉讼费的。 (3)如果对法律一窍不通,你可以考虑请个律师,但我认为:你这案子已经有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是铁定的了:如果仅是赔偿数额问题,没必要再请律师,自己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 但如果是老板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不服时,可能有些麻烦,可以请律师。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律师收费是因案件类型和情况而不同的,财产性诉讼案件一般按标的金额比例算,标的一百万以内的案子,大约3%-6%之间。刑事案件一般按件收费,按苏州地区标准,全程总收费一般在15000-30000之间。非诉讼案件一般是按件或时间收费的,比如,拟订一份合同,根据合同的难易和复杂程度,收费一般在1000-5000之间。具体收费多少一般要与承办律师面谈后协商确定。劳动仲裁不需要律师的,再说你已经有了鉴定结果,不用请律师了,赔多少钱是法律上明确的。这要看你要做哪方面的法律事务和你要求达到的效果了。一分价钱一分货,在律师行里这句话也行得通。全省都有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同样一个案子,按道理律师收费相差应该不大,但有的收费很便宜,有些比人家低好大一截,这就要考虑是不是恶意竞争的律师或刚出校门找案子练手的实习生。有些案件虽然每个律师基本都会做,但专业不专业、是不是经常接触具体案件,对你案件办理结果有直接影响,特别经常在诉讼第一线的律师,在案件定性、后果、诉讼策略以及与各级办案机关沟通方面都有一套成熟的技能和技巧,这样的律师收费肯定不会低于标准的。除非你不想案子赢而只在乎省几个律师费,否则不要太计较律师费。当然比标准收费高出许多也不行。需要律师帮助或详细咨询可以电话联系苏州秦佳俍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全国十强律师事务所,主办苏、锡、常案件,上百起案件成功经验,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先办案后收费.苏州市金阊区三香路九九九号十三层,附二院隔壁,苏州市政府对面。
7,刑事案件律师怎么收费
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只能先收费。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收费,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次性支付全部代理费用,也可以按阶段支付代理费用。关于这个收费标准的问题,不同的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是按阶段来进行的。但总之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实现风险代理,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收费,一般是分侦查公诉审判等阶段收费,收费标准因人而异,具体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即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06-1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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