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侦案件进入起诉节段家属与律师怎样沟通才能有利于嫌疑人 搜

实事求是的向律师陈述案情,配合律师搜集证据,完成辩护。
实话实说
只要检察院通知去问话,就说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自侦案件进入起诉节段家属与律师怎样沟通才能有利于嫌疑人  搜

2,摊上刑事案件时怎样找对律师

要想找到对的律师,必须冷静思考,切忌“病急乱投医”。能解决问题的律师就是对的。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建议从以下角度考虑:1. 不考虑经济方面的压力,找当地名气较大的律师;2. 找到于主审法官或者刑庭庭长关系密切的律师;3. 得到该法院院长欣赏的律师。
是否找律师辩护,一般案件是属于当事人自愿行为,到有些案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行为。找律师代理,要结合自己的案情,及自己的经济境况定。但是,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摊上刑事案件时怎样找对律师

3,我是刑事案件被告方在检察院阶段请律师能帮我做些什么

在检察院阶段,其实就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这个阶段,说明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结束,并将卷宗提交检察院。这个阶段,是三个阶段中最重要的,也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工作量最大的阶段1、阅卷。通过阅卷,查找有利于嫌疑人的信息,查找侦查机关证据的不足和矛盾;2、起草初步的辩护意见;3、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案件的确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直接不予起诉。若这个阶段过去了,检察院起诉了,基本上你这个案子就肯定要判的,只是量刑的问题了。
公正地得到法律援助,有可能量刑客观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依法辩护、公证量刑、依法利用从轻条款。

我是刑事案件被告方在检察院阶段请律师能帮我做些什么

4,跟刑事案件的律师谈判该注意些什么 好紧张

律师受《律师法》约束,让律师知道的越多,就给他提供了漫天要价的筹码。除非是你的私人律师,否则律师一般情况下,只拿钱不积极办事,甚至有可能误事。
注意保护自己。
1、签订委托合同是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2、双方之间形成信任关系,毕竟一个律师业务不仅仅是一个案子,不可能24小时为一个案子服务,但是也不应当完全不予理会,这需要良好顺畅的沟通。3、建议对律所环境进行考察,毕竟好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培养良好敬业精神的律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
你是以何种身份去谈判的
不要说一些容易让人引起误会的话。

5,上海刑事案件咨询对方律师很牛逼我都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您是哪个地区的?对方的律师应该是受害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被告的辩护人,但案件审理主要看检察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不管对方是否牛,法律是讲证据,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判的。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处理 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

刑事案件最忌讳乱承诺/保证,如果没有上述行为,你就不可能处理不好双方的关系。
不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4、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7,请论述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互动

以下回答可供参考!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但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外,很少有从该日起律师就介入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为委托律师和律师递交委托手续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检察官审查了大量的侦查材料后,律师才将委托手续递交给检察官。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在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断断续续向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一些意见和证据材料。在此之前,检察官可能已经在大量侦查材料之上建立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确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被检察官认可采纳的难度很大。侦查人员与律师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重视及时介入,延误时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发挥的作用将更为有限。所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并尽快开展所有可以进行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自己的看法和证据材料完整地提交给检察官,尽可能消除检察官可能的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检察官对哪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对哪些尚有疑问?对哪些事实期待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些对律师提出和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材料都至关重要。而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正是了解检察官对这些问题看法的有效途径。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官后,更应当与检察官及时沟通。在沟通中,律师才能推测、判断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是否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才能对检察官是否对侦查人员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了疑问。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律师应当注意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某一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涉及法律适用和主要事实认定的案件情况,检察官一般比较愿意与律师沟通,在这些问题上,律师不妨形成系统的思路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出需要沟通的重点。而对于侦查人员提供了多少证据?每一证据有什么内容和证明作用,检察官一般都会回避,不愿与律师沟通。对于证据上检察官不愿沟通意见的地方,律师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推测、判断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重点讯问的内容;律师还可以以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调查。通过灵活的方式,律师有可能取得与检察官在证据上的深入沟通。
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派的出席庭审的检察官是公诉人的身份,他代表的是国家支持公诉刑事职权,维护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威,并不是受害人的代理人。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忙提供法律帮助,两者的身份和职权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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