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办案程序

1.是辩护的,先阅卷,再会见嫌疑人,其他调查取证,整理辩护词、证据,出庭等。2.代理受害人,和民事案件办理程序基本一致。纵横法律网 萧沛律师

律师办案程序

2,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委托手续如何办理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委托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必须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即可。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委托手续如何办理

3,如果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然后就可以根据案件处于什么阶段,让律师履行自己的职责。
你好,律师费用要根据案件的办案难度大小、当地经济情况、律师个人收费标准等情形确定,具体要跟律师协商。
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用来证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关系。

如果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4,谁能告诉我请律师的具体流程有那些具体该怎么做谢谢

首先,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然后,律师开始工作,行使委托权利。
首先得选一家律师事务所,然后看好是民事还是刑事,选好律师,然后与律师谈谈,签署委托书就行啦
这个还用问吗 找个律师不就什么都知道了 无聊的问题
如果是刑事案件、想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一般流程是:1、您可以多打电话多咨询,然后有选择地与“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辩律师”预约、到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借以了解刑辩律师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2、如果找到合适的刑辩律师进行委托,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会由接谈律师作接谈笔录,记明接谈过程中谈到的关于案情、律师服务的一般内容、费用等情况,然后转入委托合同的签订程序。3、签订委托合同、交付律师费用后,由委托人签授权委托书,复印委托人身份证。。。

5,律师取保候审程序怎么走

不需要找律师,提交申请到办案部门,三日内答复符合取保候审的,谁申请都可以,不符合的谁也不会批准,建议自己申请,申请书网上有,改一下姓名信息就可以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2、办案机关填写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经县市级 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 3、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有保证人的,填写保证书。4、填制 《取保候审决定书》 。5、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 6、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7、解除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
委托律师办理取保候审,属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聘请律师费用,不会单独就办理取保候审收费的。自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即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代理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这个阶段的费用,地区不同、律师所收费标准也不同,一般在3000元至10000元。

6,律师的工作流程怎么工作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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