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张永中国:不吸烟罪没有主观故意。在这里,我从-2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刑事律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辩护与集资诈骗罪不同,这样的律师没有职业道德,无罪我在这里说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as 刑事 辩护律师,我知道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当然,这是违法的。没有受害人的同意不能取钱,这无异于盗窃。这是违法的。受害人没有告诉律师银行卡的密码,即使律师想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也是徒劳。但作为律师,不经受害人同意,从受害人银行卡里取钱肯定是违法的。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委托。律师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取钱是违法的!这样的律师没有职业道德。律师未经同意拿被害人银行卡取钱是违法的,但是知法犯法。
张永华,1972年5月生,重庆北碚人,法学博士,1999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四川外国语大学英美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7月至2002年8月,担任深圳市世纪星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04年,应重庆市监察局邀请,担任联合国和中国监察部项目重庆子项目“中国公务员行政纪律制度研究”的首席执笔人,并于当年应监察部邀请访问新西兰和澳大利亚。2004年12月获重庆市监察局特等奖。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特区经济》、《湖北社会科学》发表多篇论文。代表论文有:自然法思想对民法及其价值的影响、公司董事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影响、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对策等。
3、北京 刑事律师 张永华:非吸犯罪无主观故意的,无罪我这里说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As 刑事 辩护律师,我知道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一些非吸毒人员确实造成了大量投资人(出借人)损失,有的案件涉案金额上亿。不知道有多少人赔了钱,养老看病的钱都没了,想哭。另一方面,我们是法治国家,一切都要依法评估。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实施者也投入了自己,他们并没有受益,甚至是受害者。
这里我们从-2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无罪。刑事律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辩护与集资诈骗罪不同,因为后者首先要处理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律师也说没有主观故意,这种辩护就很难让司法机关信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确实存在犯罪主观故意防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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